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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龙狮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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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s 发表于 2-1-2008 14: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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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龙狮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七章 竞赛
第八章 执委会成员的职责
第九章 一般情况
第十章 解散
第十一 章结论  
建立世界龙狮锦标赛制度


国际龙狮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组织的名称为国际龙狮总会,英文为:International Dragon and Lion Dance Federation。


第二条 权限

国际龙狮总会的权限为管辖世界范围内的龙狮竞赛、裁判教练培训、龙狮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总部

国际龙狮总会总部设在秘书长所在国(地区)。


第四条 宗旨和目的

1、作为一种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促进龙狮运动的普及发展与提高。推进尚未开展龙狮运动的国家和地区发展这一运动和建立龙狮协会。

2、保证世界锦标赛实施适合于龙狮运动发展的比赛规则。

3、制定竞赛日程,在世界各地区举办向所有会员(会友)协会开放的锦标赛和国际比赛。

4、举办向所有会员(会友)协会开放的教练员和裁判员训练班。

5、应邀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的龙狮比赛。

6、根据会员(会友)协会和在会员(会友)协会之间交流关于龙狮比赛的情况,以鼓励龙狮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第五条 加入组织

该总会可加入得到国际上公认有权威的体育组织,如国际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总会等。


第六条 无歧视

国际龙狮总会不许有政治、宗教或种族歧视,世界锦标赛只在那些保证所有会员(会友)协会均可参加的国家和地区举办。


第七条 主管协会的自治

国际龙狮总会不得介入纯属于国家和地区性的问题。允许其会员(会友)协会行使其内部的自治权。


第八条 会徽

国际龙狮总会的会徽及其使用情况应在细则中规定。


第九条 语言

国际龙狮总会的正式语言为中、英文。在代表大会使用其它语言须得到执委会的批准。


[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2-1-2008 14: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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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委员会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


国际龙狮总会的日常工作由执委会管理,该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执委、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 执委会成员的选举

主席、副主席、执委、秘书长等职务将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4年一届。他们可以连选连任。执委会由任上述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执委会成员的罢免及更换

执委会成员的罢免及更换议案应在执委会会议开始前至少60天提出,并在执委会形成决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生效。


第十三条 会议的数量和频率

执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执委会会议举行地点可由会员(会友)协会提出申办申请,如果申请得到国际龙狮总会的批准,申办会员(会友)协会应负责全部执委会成员会议期间的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在执委会会议开始前至少60天,秘书长必须连同会议议程一并通知执委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会议主席

主席主持执委会的所有会议,如主席缺席,可由第一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六条 表决

执委会会议的全部提案均用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会议主席另有指示。


第十七条 多数

除非另有规定,表决会议通知中的全部提案只需要出席会议者的简单多数即可。


第十八条 对会议前未通知的提案进行表决,须在会议主席

的同意下,进行讨论。对于这样提案的表决需要出席会议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书面决议

执委会会议结束之后,由秘书长尽快整理出忠实于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席和秘书长二人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

执委会负责管理国际龙狮总会的事务。除去在章程其它部分给予的权利和义务外,该执委会将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1、以其主席或某一成员的身份,保证国际龙狮总会的代表性。

2、使其成员不断了解国际龙狮总会的事务。

3、准备和发放代表大会召开的通知。

4、确定代表大会议程。

5、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提出政策性的提案,以供考虑。

6、负责国际龙狮总会的行政和财务管理。为达此目的,执委会可以具有拿酬金的人员组成的行政办公室。

7、指定组成和解除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成员。

8、将执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调整他们自己的程序和指定额外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其成员必须是国际龙狮总会成员或成员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小组委员会。如果这些授权在每种情况下都有具体规定,小组委员会认为合适,即可以进行这些授权。

9、根据执委会不同时期决定的条件,可以指定某人为国际龙狮总会的名誉主席或名誉副主席。

10、指定和解除顾问或其他这样的人。他们可以被邀出席执委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但是在会议上无权表决。

11、根据章程和世界锦标赛的竞赛规则和规程,认为必要时,可制定和采用竞赛细则。会员(会友)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对某些决议提出申诉。

12、保证世界锦标赛组织工作在适当的水平上,并保证所有项目的比赛的举办要在国际龙狮总会的领导之下。

13、对关于世界锦标赛的章程、规则和规程的规定而产生的申诉或争议作出解释和裁决。对其解释和裁决将不得提出申诉。

14、对那些在世界锦标赛或国际比赛期间违犯了比赛规则,或拒绝遵守所给予的一些规定;或进行污辱性批评的会员、官员或运动队及个人给予任何必要的处罚。

15、决定和解决与国际龙狮运动有关的所有问题和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有可能向它提出以求得决定和批示。

16、决定影响或关于国际龙狮总会或其成员的所有具有国际性的问题。

17、制定和实施该总会行政管理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的龙狮赛,包括龙狮表演、比赛和锦标赛的组织、开发、管理、管辖、举办和赞助等方面的规定,并有权改变、修改、替代和撤消这些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会员(会友)。

18、确定下届执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一条小组委员会

在执委会的领导之下,设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如:
①教练、技术、器材委员会;
②竞赛、规则、裁判委员会;
③推广发展委员会。

1、国际龙狮总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有出席上述小组委员会的权力,但是在小组委员会上没有表决的权利,除非有特殊规定。

2、执委会指定的三个小组委员会对会议的进行和决议均作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的拷贝交秘书长。

3、如不是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不是国际龙狮总会会员(会友)所指定的代表,这样的人不能在小组委员会里工作。

4、在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对提案的表决均用举手形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另有规定。除去他/她自己的投票之外,会议主席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可以投第二次或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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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组成

国际龙狮总会由会员和会友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员数量

国际龙狮总会可注册的会员数量不限。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

如下的组织可选入会的其中一个级别,即:

1、所有总会的发起成员中代表国家和地区并获得本国〈地区〉权威体育组织承认的龙狮运动组织均自动成为会员。

2、任何国家和地区协会,其会员包括了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龙狮俱乐部(团)的大多数,并已被其国家或地区的综合性体育权威机构承认为管辖其国家或地区的龙狮运动的机构,承认国际龙狮总会的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那些没有得到上述承认的协会(团)可以向国际龙狮总会申请成为会友。


第二十五条 入会申请

1、所有龙狮组织的人会申请须用书面的形式正式向国际龙狮总会提出,除正式申请书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1) 国家(或地区)龙狮协会章程、联络地址、电话;
(2) 协会领导机构名单;
(3)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权威体育组织对该组织的承认函。

2、每一国家/地区可有两个级别的成员,但正式会员只能有一个;已有会员组织的国家和地区的龙狮协会(团)提出成为会友的申请时,须得到其国家或地区会员组织的推荐。


第二十六条 接纳会员

l 、具备资格的国家和地区协会(团)可以提出人会申请,由执委会会议三分之二的执委表决同意,并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后即可成为会员。

2、其他国家或地区协会(团)不具备会员资格,可以申请成为会友,会友入会由执委会讨论通过后,通报代表大会。

3、未被执委会批准的入会申请须推迟解决并通报给国际龙狮总会成员,以备下届代表大会上考虑。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友)入册


秘书长办理会员(会友)入册是根据某协会(团)被批准之时起进行,将其会员(会友)的名称和地址注册下来。


第二十八条权利和职责

1、除去会友,所有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会友可以参加国际龙狮总会代表大会,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可以参加世界锦标赛及其它国际性比赛,但只能代表其协会(团)而不能代表其国家或地区,除非其本国或地区的会员不能派出队伍参赛,而给予授权代表其本国和地区参赛。

2、成为会员(会友)的每个协会(团)必须遵守国际龙狮总会的所有规则及其执委会的决议。

3、同意接受国际龙狮总会的权力机构的决议是具有约束力和最终的。在此方面承认驻洛桑的体育仲裁法院为唯一可能的外部的司法机构。

4、交付代表大会规定的每年的会费。会友的会费低于正式会员。(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费

会员(会友)每年会费的交付须按执委会届时的规定数目和在每年1月1日进行。


第三十条 不交会费会籍的暂停和终止

l 、在超过交付日期三个月后将自动暂停会籍,在未交付阶段这种暂停一直继续。

2、在超过交付日期一年后将自动停止国际龙狮总会的会员或会友资格。

3、在会员或会友交付了所欠之会费,执委会有权恢复其会员的会籍或会友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暂停或终止会籍的提案

1、除去第三十条规定,执委会有权(无论何种性质)暂停任何会员的会籍或会友的资格。

2、除非在执委会议上,任何暂停或终止会籍或资格的提案,将不得予以考虑。这种提案只有在出席执委会会议的成员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并进行表决,才能生效。

3、暂停或终止会籍或资格的会议通知,连同其理由得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0天通知有关会员或会友,相关会员或会友有权派出代表出席会议,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述其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将辞呈通知总会

希望辞职的执委会成员或小组委员会成员须通知总会的秘书长。但是无权索回会费或其中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开除

如果其会员或会友连续未完成作为一个国际龙狮总会会员或会友的规定的要求,并且在执委会规定的日期内也未改变其现状者,或者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代表大会可能取消其会员或会友资格。


第三十四条 暂停会籍和终止会籍的后果

1、在某会员(会友)被暂停会籍和资格期间,该会员(会友)将被阻止享受该总会会员(会友)的权利和特权,不得参加总会组织、赞助、管理、主办、批准或控制的任何龙狮比赛、锦标赛或教练、裁判培训班等。

2、一旦某会员的会籍被终止或某会友的资格被取消,秘书长得将该会员或会友的名字从会员或会友注册薄上勾掉,并通知其会员或会友已被终止会籍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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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国际龙狮总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国际龙狮总会的活动是在其代表大会的管理之下。


第三十六条 组成和主席职务

代表大会须由代表大会确认的会员和执委会确认的会友的代表组成。国际龙狮总会的主席将主持会议,如主席缺席可由第一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大会。


第三十七条代表

1、每个会员协会可派出两名代表,每个会友协会可派出一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凡当选国际龙狮总会执委会的人选,他/她即不再代表其国家或地区会员协会,该协会可另派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2、会员和会友任何时间均可改换其代表,但是如果他们的代表已代表另一会员(会友),这名代表即不能代表他们的协会,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得由执委会成员代替,除非有特殊情况。

每个代表必须是会员或会友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他或她必须能够出示其正式文件(护照或身份证)来证明其公民身份,并提供其当局的证明(由其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字或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执委会可以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全体代表大会

全体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最好在世界锦标赛或其他国际比赛的时候和地方举行。


第三十九条 特别代表大会

当通常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决定后,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会员和会友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出,须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

执委会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三个月的时候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包括会议议程。如有必要,总会的帐目、财政报告、预算和任何要讨论的问题须加在会议通知里。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议程

代表大会的通常会议议程须包括如下项目:

1、代表大会的开幕
2、代表的证身和其当局的确认
3、指定代表大会期间的选票检查人
4、主席的报告
5、小组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6、帐目、财政报告
7、帐目的批准
8、决定年度会费
9、以后两年的预算
10、世界锦标赛
11、下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12、申请入会的报告和表决
13、根据第二十条所提出的对执委会决定的申诉
14、个别提案
15、其他事宜

执委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可以加在会议议程之中:
对章程、竞赛规则和锦标赛规程的修改意见
选举


第四十二条 报告

代表大会可以指定某人作某些事务的报告,也可以要求执委会将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上呈代表大会,以便给予进一步的考虑。


第四十三条 个别提案

会员或会友可以将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委会。如果这些提案是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至少60天以挂号形式的邮件寄出件,这些提案在代表大会上将被考虑。如在此日期之后寄出,这些提案将在下届代表大会上考虑。邮戳将作为邮出日期的证明。

如有紧急事情,该事情未被列入议程,但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多允许的话,仍可进行讨论。


第四十四条 对章程、竞赛规则和世界锦标赛规程的修改

l 、对章程、竞赛规则和世界锦标赛规程的修改只能在执委会或代表大会上进行。

2、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诉

根据第二十条提出对执委会会议的申诉,必须在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用挂号信邮寄,并至少在代表大会举行前15天国际龙狮总会秘书长收到此申诉,以发到邮戳证明。


第四十六条 帐目审计

代表大会须指定任期为两年的审计员负责国际龙狮总会帐目的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有效数额

会议有效数额为总会会员数目的一半。如果在会议决定开始时间半小时之内,不到有效数额,会议需解散,或会议主席与到会者协商后而推迟到一个指定的其他日期、时间和地点。在这一推迟的会议上,出席的会员,不论数额多少,均有权决定所有能够讨论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休会

会议主席可以同与会者协商后将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改变但是不能处理原来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投票

在代表大会上可以举手表决决议,除非会议要求,或出席会议由代表至少有三分之一提出由秘密投票的方式决定。


第五十条 生效期

代表大会的决定由秘书长传达给各会员及会友时立即生效或人代表大会决定的时间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荣誉

代表大会可以授予为国际龙狮事业贡献突出的任何人士名誉头衔和证书。他们以名誉的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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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财政

第五十二条 收入


1、国际龙狮总会的收入来源于会员及会友每年的会费、商业赞助、捐赠及罚款。
     国际龙狮总会的财政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始到十二月三十日止。

2、会员及会友应该每年交会费,会费的金额由代表大会议定,每年会费应在3月31日前交清。

3、举办由国际龙狮总会批准的比赛或锦标赛的国家或地区协会应将其从该比赛或锦标赛所得收入中的一定比例上交国际龙狮总会,比例的多少由代表大会议定。

4、代表大会指定一名审计人员,任期两年。他或她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审计帐目并列出上一年度的财务清单。


第五十三条 国际龙狮总会基金

为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和发展龙狮这一体育活动,国际龙狮总会将建立国际龙狮基金会。基金会的管理由章程的细则进行说明。


第五十四条 银行帐号

国际龙狮总会的银行帐号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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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 处罚

对违反国际龙狮总会章程、比赛规则和规程的会员或会友协会,由执委会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如下:

1、书面警告;
2、书面通报:通报全体会员、会友协会;
3、罚款处罚:由执委会决定处以罚款,处罚结果可通报或不通报全体会员或会友协会。


第五十六条 中止

作为处罚措施,执委会可向代表大会建议中止或暂停某个会员的会籍或取消某个会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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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竞赛

第五十七条 竞赛

1、世界龙狮锦标赛每二年举办一次,锦标赛的日期、地点由执委会及代表大会决定。

2、锦标赛可与举办国(地区)本国(地区)的锦标赛结合在一起。

3、如举办其它国际或地区的比赛,进展报告(包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国际龙狮总会。

[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2-1-2008 14: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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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执委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主席的职责

l 、主席为国际龙狮总会的法定代表人。

2、在国际或其它机构中代表国际龙狮总会。

3、主持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

4、批准各种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在执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批准总会的支出费用。

5、可根据执委会的决定,受总会委托签署所有的协议和合同。


第五十九条 副主席的职责

协助主席的工作,并受主席的委托,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承担主席的职责。


第六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应负责会员注册簿的更新并确保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程序记录准确,特别要注意记录包括:

1、出席每次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执委会及会员(会友)的姓名。

2、每次执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程序及决议。

3、执委会官员的选举及任命和所有下属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以及其它执委会和代表大会的任命的决议和程序。

4、负责组织实施代表大会、执委会所做出的决定。

5、负责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

[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2-1-2008 14: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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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 一般情况

第六十一条 国际龙狮总会印章的使用

除非执委会批准,任何证券、文件均不得加盖国际龙狮总会印章。执委会可随时制定有关使用国际龙狮总会印章的规定。在这现定出台之前,所有证券、文件需盖总会章时,须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中的任意二人签署。


第六十二条 国际龙狮总会财产的运用

如果不是真正付给国际龙狮总会工作的官员或职员或者国际龙狮总会的会员或个人应得的报酬,那么,国际龙狮总会的收入和财产只能使用于推动章程第四条所指出的国际龙狮总会的宗旨,而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以红利、奖励或其它为业已成为国际龙狮总会会员〈会友〉的个人或组织创益的形式支付或转让国际龙狮总会资产的任何一部分。

[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2-1-2008 14: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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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ins 发表于 2-1-2008 14: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解散

第六十三条 解散

只有参加为此目的而召集的特别代表大会的代表五分之四投票赞成,国际龙狮总会的解散才有效。而且,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的法定人数。


第六十四条 资产

如果国际龙狮总会要解散,将授权执行委员会解决国际龙狮总会的资产,此资产将被平均分给参加特别代表大会投票时的国际龙狮总会所属会员和会友。


第六十五条 例外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会员都不能宣称资产有自己的多少份额。不再是国际龙狮总会会员(会友)的不再享有分享国际龙狮总会资产的权力。

[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2-1-2008 14: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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