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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痴汉2年偷拍 美腿20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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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发表于 25-2-2009 17: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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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信、杨静茹╱台北报导】台北捷运出现粉腿痴汉!一名已婚的程式设计师,为了满足兴奋感,竟连续两年在捷运偷拍穿热裤、短裙女子的美腿;前天他再度犯案遭警员逮获时,竟回呛:「我又没拍底裤,干嘛小题大作!」警方到他住处搜,发现他拍摄的两千多张美腿照中,真的没有底裤照,但他仍被移送法办。

法律争议

嫌犯林鸿儒(三十二岁)被捕后,向警方说:「我看见女子修长的美腿会莫名兴奋,才偷拍美腿照片回家欣赏满足性慾。」



挑短裙短裤女下手

警方指出,林嫌将相机隐藏在特製的提袋内,然后开啟一次可以连拍十张的「定时拍照」模式,在捷运站内外寻找穿短裙、短裤女子的修长双腿,不管是坐在捷运车厢内、坐在机车后座、站在电扶梯、或在柜檯点餐等,共偷拍了两千多张美腿图。

台北市捷运警察队上周接获女乘客报案,指称有偷拍之狼出没,调阅录影带发现林嫌后,展开一星期跟监、埋伏。
前天下午,警方在淡水线捷运剑潭站,发现林嫌故伎重施,趁被害女子上电扶梯疏於防卫,站在被害人后方伺机偷拍,警员跟监到捷运忠孝復兴站,趁他下车时上前盘查。
警员告诉林嫌说:「我怀疑你涉嫌偷拍女乘客裙底风光。」林嫌当场质疑警察大惊小怪,回呛:「我所有的照片都是女子大腿照片,未免太小题大作了!」警方仍将他带回侦讯,虽警方没查出底裤照,但讯后仍将他依妨害秘密罪嫌侦办。

难构成妨害秘密罪
对此,捷运警察队副队长宋景武表示,由於林嫌拍照时未经被害女子同意,涉嫌侵害对方的稳私权,所以构成妨碍秘密罪嫌,未来将加强巡逻,吓阻类似案件发生。

对於林嫌专拍被害女子美腿,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律师廖方萱指出,法令上认定的偷拍,是指潜入非公开场所拍摄,或拍摄他人隐私部位,而她认为,衣服外看得到的身体部位,都不算是隐私部位,除非嫌犯故意偷拍到穿低胸女子的内衣,所以林嫌的行为,难以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要件,但林嫌已侵害被害人隐私权,被害人可依《民法》请求赔偿。

但律师徐铃茱则认为,林嫌将相机装进特製的提袋,藉机靠近被害女子偷拍,可能触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嫌,或许法界会有其他见解,届时得看审理的法官如何认定。

2009年02月25日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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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 发表于 25-2-2009 1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恋腿癖...

下次要小心:yct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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