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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湖北杀妻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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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ephone 发表于 15-1-2009 0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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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全程回顾  




◆1994年初,佘祥林的媳妇张在玉突然失踪。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4日,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被拘留41天。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 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2005年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出狱手续正在办理中。
◆2005年4月1日,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 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冤案。上午10点20分,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审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丈夫因杀妻罪两次被判死刑 11年后妻子重现


核心提示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文/图荆门晚报》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江银喜百感交集。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已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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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ersephone 于 15-1-2009 0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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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Persephone 发表于 15-1-2009 01: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13日上午,含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终于自由、安全地离开了京山县人民法院。佘祥林冤案的再审工作结束了,但围绕此案的三大焦点引起广泛关注。
  
    能得到多少数额的国家赔偿
  
  “等到宣判无罪,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13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表示,"毕竟,佘祥林失去了11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可能还有其他损失和伤害。"而佘祥林也当庭明确表示,将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至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周峰表示,他们现在还没有具体估算。据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称,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人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但这只是佘祥林本人的赔偿。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说:"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母亲因为上诉被关押9个月,缴了3000元钱后不久离开人世,我本人也因上诉被公安机关拘留41天,还有两名证人也受到伤害,这些都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有关人士表示,除去因失去人身自由得到的赔偿,如果人身伤害鉴定认为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他还将会得到有关责任单位的赔偿。
  
  该案审判长胡多盛称:"赔偿工作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会很快进行。"至于佘祥林的家人以及证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并无明文规定,需要另案起诉申请。
  
  无名女尸究竟是谁
  
  3月28日,被认定遭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11年之后又完好无损地回到哥哥家中,而佘祥林家祖坟地里埋的无名女尸究竟是谁?这个问题随着张在玉的回家又变成了一个谜。
  
  据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1994年张在玉失踪后,他们寻找无果,不久警方通知前去认领一具无名女尸。据悉,女尸是妹妹失踪后警方在一池塘里发现的,但因浸泡时间太长,女尸已经有些变形,面部无法辨认。
  
  张在生说,当时天气较热,他发现女尸的发型、身材都很像妹妹,手腕上有一道白色痕迹,但衣服不像。妹妹生小孩时做过剖腹产,身上有刀疤,但他没有得到验证这个刀疤的机会。
  
  现在,张在玉活着回来了,而这个无名女尸到底是谁呢?据悉,京山县公安局已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对提取女尸DNA样本,由于没有对比物,目前对破案有多少价值不好说。
  
  这具无名女尸是怎么死的?凶手是谁?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多少人会受到责任追究
  
  佘祥林冤案发生后,省委领导高度关注,迅速作出指示,与此案有关的责任人将难逃法律的追究。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生活的"不幸遭遇"。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佘锁林说,4月12日,就是再审开庭的前一天,他陪弟弟佘祥林到武汉做了体检,佘祥林目前视力严重低下;另外,佘祥林的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
  
  对于佘祥林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当地有关部门都很含糊,没有明确答复。京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相信会有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但京山县城的的士司机小王认为,一个没有杀过人的人,他会无故说自己杀了人吗?除非神经有问题。





  【内容提要】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因而,检讨佘祥林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本文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侦查防错、纠错能力提出建议。通过剖析,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乃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关键词】 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剖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博士所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1

  近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冤案,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河南周口胥敬祥案等,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其中尤以佘祥林冤案最为典型,佘因“杀妻”被无辜关押11年,最终以 “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洗刷冤情。冤案频发,不仅重创司法公信权威,也使侦查工作蒙羞。古人云:“欲流之长者,必溯其源”。检讨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

  佘案是典型的冤错案件2,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最终被完全“证伪”,佘系清白无辜。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实体性、根本性错误。佘案侦查,集认识错误、行动错误于一身,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十分具有标本意义。本文中,笔者将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防错、纠错能力略陈管见。

  一、佘案中的主要侦查错误

  佘案侦查,肇始于一起无名女尸案。通常来说,此类案件侦破,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而佘案的错误,恰恰就出在这些环节上:

  (一)确认死者身源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首要一环是查明身源、确认死者。惟有准确认定死者,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佘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身源开始的。此案中,“被害人”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此后不久,4月11日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由此,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但这仅仅是一种侦查假说,其确切与否,尚需通过侦查活动加以验证。验证的主要方法有二:一是组织知情人辨认,二是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此案中,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

  但遗憾的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就草率认定死者系张在玉。据报道,4月11日出现的无名女尸,所着衣物与张在玉并不相符;案发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且因尸体高度腐败,张在玉家人并不能完全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在这种疑漏百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本应进一步予以核查,如: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对无名尸体的生理特征进行细致甄别,或对尸体进行DNA、血型检验等,以寻求更多确认依据。但侦查人员既未做DNA检测,也未再开展调查,即在女尸出现后仅6个小时就草率作出结论。由此,一步错、步步错,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贻误了另一种正义——那无名女尸案至今谜团未解。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

  在确认死者系张在玉之后,查找和认定作案人,就成了侦查的中心任务。根据因果链条,案件主角佘祥林开始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于1994年4月11日将其拘留审查。

  我们知道,张在玉并没有死,所谓“杀妻”纯系子虚乌有。但在当时情境下,对侦查人员而言,佘妻被害却是确信无疑的事实,也是开展侦查的前提。但即便如此,要认定佘祥林系命案疑凶,至少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杀人动机;二是有作案时间;三是具备作案工具条件和现场遗留物品条件;四是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3

  但对佘而言,由于他既未实施作案,亦未去过埋尸现场,因而,上述条件应完全不具备。比如作案时间,在警方提审时,佘曾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妻子,其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汽车。而且通过警方调查,佘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的说法。4那么,警方认定佘系疑犯的依据是什么呢?主要一点,就是佘曾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可能有杀人动机。但仅凭此点,最多只能引发心理上的怀疑,连提出“作案人假说”都不够。警方却据此实施抓人、拘留,实在是粗疏、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

  嫌疑人确定之后,侦查进入深入阶段,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上面已说过,佘并未实施作案,亦未去过埋尸现场。因而,按常理,他既不可能作出与现场一致的供述,亦不可能遗留任何痕迹、物证。因而,只要侦查人员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就可以消除其嫌疑,避免错案发生。但由于取证错误,不仅没有解脱佘祥林,而且几乎把冤案办成了“铁案”。

  凡冤案必有刑讯,佘案也不例外。佘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5 但佘毕竟未作案,因而依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此时,冤案另一元凶——指供、诱供便粉墨登场。在侦查人员不停地体罚“提示”下,佘祥林最终作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

  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弄虚作假,炮制了其他证据。如作为一审定罪量刑重要依据的公安机关一份“提取笔录”,上面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后在二审中,经湖北省高院询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 还有所谓“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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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卟哔 发表于 26-1-2009 03: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阴工

好可怜
那个女生也好无情  去了哪里好歹也看下新闻吧
刚刚上来YANBONG,但不知从何开始爬贴?欢迎使用 论坛导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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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仔 发表于 25-2-2009 15: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离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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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白 发表于 30-4-2009 13: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反应。。。祥林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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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NG314 发表于 30-9-2009 12: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糟............
刚刚上来YANBONG,但不知从何开始爬贴?欢迎使用 论坛导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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