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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兴权会五人扣留合法 高庭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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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发表于 26-2-2008 19: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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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今日驳回5名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Hindraf,简称兴权会)领袖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并裁决国安部长援引内安法令第8(1)条文直接扣留他们两年是合法的。

5名兴权会领袖之前在宣誓书中表示,国安部直接援引内安法令第8(1)条文签发2年的扣留令,已经越过内安法令第73条文,因此有关扣留是违宪、非法与无效的。

但是,高庭司法专员再纳阿兹曼(Zainal Azman Abdul Aziz)今早却裁决说,1960年内安法令第73条文及第8(1)条文属于独立条款,两者可以分开援引使用。

再纳阿兹曼表示,国安部长发出扣留令符合所有程序和条件,因此有关扣留是合法的。

他表示,法庭是研究过双方入禀的宣誓书,包括国安部长提呈的宣誓书后,认为当局并没有违反任何条例。

再纳阿兹曼以过往案例表示,国安部长有权援引内安法令第8条文直接扣留他人。

政府是在去年12月13日援引内安法令第8(1)条文,扣留5名兴权会领袖包括该会法律顾问乌达雅古玛(P Uthayakumar)、耿卡哈兰(RKenghadharan)、甘纳巴迪(V Ganabatirau)、玛诺卡兰(M Manoharan)和组织秘书瓦山达古玛(TVasanthakumar)。

玛诺卡兰无法获自由身竞选


这5名被扣留者都是警方在11月25日取得庭令禁止参与兴权会万人大集会的主要召集人。

兴权会是在11月25日号召3万名印裔出席在吉隆坡安邦路举行的大集会,试图向英国最高专员署提呈请愿书,要求英女皇御准委任皇家律师,免费为在150年前受英殖民地政府剥削的印裔先辈申冤,索取4兆美元的赔偿。

不过警方却拒绝发出准证给有关的大集会,更不断发射水炮和催泪弹来驱散集会群众。

他们早前入禀宣誓书认为,第73条文要求警方先扣留被捕者不超过60天,进行盘问与调查,并让被捕者针对控状自我辩护,之后再由警方向国安部长建议是否要继续签发2年的扣留令。

因此,国安部长直接援引第8(1)条文将被捕者扣留在扣留营内长达两年,等于是剥夺了被捕者自我辩护的权利,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文所保障的人身自由。

随着高庭今日做出裁决,这5名兴权会领袖无法恢复自由身,尤其是之前通过妻子提名参与本届大选的玛诺卡兰,无法以自由身亲自竞选拉票。玛诺卡兰是在民主行动党的旗帜下,提名成为哥打阿南莎州议席候选人,对垒民政党的原任州议员庄秀春。

卡巴星:将向联邦法院上诉

现场大约300名兴权会支持者听闻判决后失望不已,并且纷纷高呼兴权会万岁和人民权力万岁等口号。

5名兴权会领袖的代表律师卡巴星和儿子哥宾星向兴权会支持者表示,他们将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哥宾星表示,他们尊重却不满意法庭的判决,并誓言将为公正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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