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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中摩哆翻覆 掠夺匪肾脏被踩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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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发表于 12-11-2007 23: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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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12日讯)华裔男性通缉犯掠夺一名妇女的金炼后,遭路人追捕时,连人带摩哆翻覆,路人一涌而上猛踢、猛踩,混乱中肾脏被踩裂重伤入院,性命垂危!这起掠夺案于上周六下午5时许,在浮罗池滑路段发生,一名42岁的华妇与16岁的儿子共乘摩哆往丹绒道光。途中坐在后座的妇女,遭骑摩哆的男嫌犯从后掠劫金颈炼。
母女高喊求救,引起路过摩哆骑士注意,踩足油门追捕嫌犯。嫌犯不慎翻覆,民众一涌而上围捕。
相信民众不齿嫌犯所为,围攻猛踢及猛踩嫌犯,直到嫌犯重伤昏厥才停手;较后巡警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发现嫌犯伤势严重,召来救护车,把嫌犯送往槟城医院治疗。
经院方治疗检验后,证实嫌犯肾部遭踩裂重伤,性命垂危。目前,仍在槟城医院紧急护疗室留医。
据东北县警区主任阿占助里总监指出,民众的义举值得赞赏,不过他提醒民众,制伏嫌犯后,就不应该继续以暴力手段袭击嫌犯,应让警方处置嫌犯。
“若嫌犯不幸被打死,涉及殴打嫌犯的民众随时反遭警方提控;希望民众了解本身权限,勿把法律操纵在手,以暴力手段对待已落网的嫌犯。”
他感激民众见义勇为,致使嫌犯被捕落网。32岁的华裔嫌犯因涉及刑事欺骗案被西南县警方通缉,他也被查悉涉嫌6宗毒品案及4宗刑事案。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控告嫌犯。

虽有公民逮捕权
民众不能打嫌犯

报导:颜健品
民众有“公民逮捕权”,协助警方在紧急时刻,逮捕涉及犯罪勾当的嫌犯,惟民众需注意控制情绪,避免捉贼演变成打死人事件,惹祸上身。
东北县警区主任阿占助理总监受本报询及“公民逮捕权”权限时说,民众在发现罪案发生时,可使用“公民逮捕权”逮捕嫌犯,民众在此逮捕权下获准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捉拿匪徒。
“必须注意的是,人们在愤怒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尤其是群体式使用武力,很容易陷入情绪失控,演变成误杀案。”
他说,无可否认,匪徒人人得而诛之,惟若匪徒被捕而无法还击后,就不应再以武力对付匪徒,反之把匪徒交给警方。
阿占说,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7条文的公民逮捕权下,若匪徒在被围捕过程中做出反击,民众可以紧急自卫反击。
“惟,反击匪徒并非把嫌犯打死或严重致伤对方;难免围捕嫌犯会发生肢体碰撞,不过若嫌犯被制伏就停止袭击。”
他希望民众了解“公民逮捕权”的权限,适当使用此权限协助警方逮捕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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