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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 普緹:墜樓前已受傷 傷勢與墜樓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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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it 发表于 22-10-2009 10: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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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蘭莪‧沙亞南)泰國著名法醫普緹提呈予驗屍庭的報告揭露,趙明福在墜樓前已經受傷。

她說,她同意兩名政府醫院的法醫,即巴拉斯漢與凱魯阿茲曼指趙明福身上的一些傷勢與從高樓墜下的傷勢不吻合;換句話說,趙明福在墜樓身亡前已受傷。

普緹在一封誌期2009年9月29日的公函中指出,大馬法醫在7月16日傍晚6時40分抵達案發現場,並發現趙明福的屍體在晚上7時15分已開始僵硬。

“由此推斷,趙明福的死亡時間應是在8至12小時前,即7月16日早上6時至8時期間。”

指趙墜地時仍未斃命

普緹指出,趙明福在墜地時仍活著,但由於失去意識,導致他腳部著地後,身體就直接向下傾倒重創胸部,這也是趙明福肋骨嚴重骨折的原因。

她說,根據凱魯阿茲曼及巴拉斯漢的說法,趙明福頭蓋骨骨折是因為腳所承受的壓力,轉移至頭部,而她則認為,若是壓力轉移,趙明福的頭部理應出現圓環骨折(ring frac ture),但在他的頭蓋骨卻沒有出現圓環骨折。

普緹:頸部瘀傷屬人為
明福曾遭人掐頸

泰國著名法醫普緹認為,當法醫看到趙明福頸部所出現的瘀傷時,就應該意識到他曾遭人掐頸。

她披露,趙明福頸部出現的瘀傷屬“人為瘀傷”,即有關瘀傷看起來像是一個硬幣,它可能來自人類的手指。

普緹週三(10月21日)下午在接受總檢察署代表律師陳福泉的盤問時說,單憑趙明福的解剖照片,她無法推斷出趙明福頸部的瘀傷是被單手,還是雙手掐傷的。

法醫不可能令頸部瘀傷

受詢及趙明福頸上的瘀傷是否有可能是法醫在進行解剖時造成時,她指出,任何受過專業訓練的法醫,在進行解剖時,都絕不可能在死者的頸部留下瘀傷。

她說,若一個人因頸部被掐致死,有時其頸部只會出現一處傷痕,但更多時候法醫能通過解剖工作,在頸部內層發現更多的傷跡。

她指出,由於化驗師無法在趙明福血液上尋獲任何藥物、毒藥或酒精成份,因此,她不排除趙明福被人掐著時,可能有發生肢體衝突。

她說,若趙明福曾被人掐頸,法醫理應能在趙明福指甲內尋獲行兇者的皮膚組織和脫氧核糖核酸(DNA)。

普緹透露,她曾處理過多宗死者被人掐死的個案;她認為,若一個正常人在生命受到危險時,一定會為了保住生命而採取自衛行動。

她解釋,頸部被掐會出現的跡象在醫學角度上稱為“發紺”(Cyanosis),即一種普遍的窒息跡象,被掐者臉部血液會因缺氧而呈暗色,血液會因靜脈系統中所產生的高壓而無法流向心臟。

“眼白部位或眼皮下面所出現的瘀血,是一個小的結膜出血狀況。”

她認同,一個人頸部被掐時舌骨(hyoid)會出現骨折的情況,但卻不同意傷者會出現眼球突出及甲狀軟骨骨折的跡象。

此案將於11月9日(週一)續審。

雖沒進行解剖
供詞非100%處於不利

普緹指出,雖然她沒有親自為趙明福進行解剖,也沒有親自前往案發現場勘察,但這不能100%表示其證人身份與供詞是處於不利的。

她透露,在這之前,她曾多次在泰國法庭以法醫身份,提供另外的專業意見。

她認同,在提供另外意見時,訪問和咨詢為死者進行解剖工作的法醫相當重要,惟她卻沒有機會與負責本案的法醫面談。

她說,若有機會,她願意為趙明福進行第二次解剖。

另一方面,在經過休庭仔細研究照片後,普緹認為,趙明福鞋底所出現的拖曳摩擦跡象,應是在墜地後所產生的磨損痕跡,與大馬法醫的看法一致。

馬法醫指骨折致肛門傷口
普緹:前所未聞

普緹認為,大馬法醫指趙明福的肛門傷口是墜樓後因骨頭骨折所致,是十分不尋常和“前所未聞”的事情。

她強調,若驗屍庭批准她為趙明福進行第二次解剖,或許她就可從中得出一個結論,證明趙明福肛門所出現的傷勢是否是人為的。

受詢大馬法醫巴拉斯漢基於無法在案發現場發現趙明福肛門有大量出血的情況,繼而推斷趙明福的肛門傷勢並非人為時,普緹回應說:“我不會批評其他法醫的專業意見,但我還是很好奇是甚麼造成趙明福的肛門受傷。”

她披露,根據法醫巴拉斯漢的解剖報告,後者只在趙明福的薦骨(sacrum)進行“觸診”,而非肛門內部及附近部位。

她說,若法醫有在趙明福的肛門內部或附近部位進行觸診,並發現內有骨折跡象,她就可以認同趙明福肛門被骨折所致的看法。

普緹說,趙明福的右腿出現裂傷,而大腿後側所出現的傷痕可能是因被人揍打。

不過,針對趙明福在墜樓時臉部是否先著地,普緹基於調查並不完整而拒絕評論。

普緹:不知案涉政治因素
維護人權找真相

普緹指出,她的工作是要維護人權,特別是死人的權益,以找出事實的真相,而她在一開始,根本不知道趙明福命案涉及政治因素。

她說,過後是泰國大使告訴她這宗案件涉及政治因素,她才恍然大悟,她是受到委託,以根據有限的材料在驗屍庭上供證。

陳福泉盤問普緹時問道:“你說你只是根據現有的材料,得出趙明福80%遭他殺,20%自殺的理論,既然你所知有限,那你如何得出這個假設?”

普緹回應說:“因為是你們詢問我(意見),所以你們也應該要體諒我所面對的局限。”

她續說,這是她的工作,她是以科學的方式做出假設。

普緹也在庭上鄭重聲明,她在驗屍庭供證是為提出見解,而不是要批評大馬警方及醫生。

另外,她在較早前供證時說,她在泰國準備報告時收到的照片不清楚,但她在抵馬後,已看了更為清晰的原照。

很多原因可致“不知覺”墜樓‧沒咬舌不能證明自殺

普緹指出,雖然化驗師證明趙明福墜樓前沒有喝醉或服藥,但這不意味趙明福是意外失足墜樓的。

她強調,除了藥物或酒精之外,還有很多原因可致使趙明福在“不知覺”的情況下墜樓身亡。

針對第15證人法醫巴拉斯漢推斷趙明福是跳樓自殺的9大理由當中,普緹對其中5項理由持相反意見。

她說,雖然咬舌是窒息時將產生的症狀,但在某個人頸部被掐時,手並不能壓縮一個人的氣管,因此,趙明福沒有出現咬舌的情況並不能證明甚麼。

“這也不能代表死者當時曾經有作出掙扎。”

她也解釋,咬舌意旨舌頭因氣管阻塞而突出。

普緹與巴拉斯漢針對趙明福死因作出的各項剖析:

理由(1)

巴:死者身上的傷勢與從高處墜下的情況吻合。

普:我同意。

理由(2)

巴:死者右下肢的傷勢,尤其是長骨斷裂,顯示死者在墜樓時產生“警惕反應”(g uar din geffect),而造成長骨斷裂。

普:我不認同,死者長骨斷裂是因墜樓時所產生的“轉介傷勢”,長骨斷裂處出現多處傷口,這可能是從足踝或轉介力量所造成的。

理由(3)

巴:死者長褲上的撕裂痕及後下部的直線裂痕是基於腰部範圍受到巨大衝擊力造成的。

普:我仍須親自前往案發現場勘察,這不是一個人在墜樓後應出現的正常傷勢。

理由(4)

巴:若窗戶欄桿是低過人體中心點,死者容易不慎墜樓;不過,由於死者墜樓大廈14樓的窗戶欄桿高過一般人的中心點,因此證人以上述原理,排除死者意外失足墜樓。

普:這得胥視我們在死者血液中找到甚麼,若他是喝醉了,他有可能是意外失足墜樓。

理由(5)

巴:我於7月16日到案發現場時,鑒證組向我出示窗框上出現相似手指紋的污跡;而死者鞋底磨擦的痕跡,推測死者可能蹲在3厘米窗框上吻合,而不是墜樓的衝擊力所導致。

普:我同意。

理由(6)

巴:由於毒理學報告呈陰性,證明死者沒有醉酒或服藥並失足墜樓。

普:我不同意。

理由(7)

巴:死者沒有窒息的跡象,即死者的頸部並沒有被掐的傷痕或刮傷、死者在掙扎時沒有咬舌、舌頭沒有受傷及死者的指甲也沒出現一般窒息身亡所出現的呈藍色跡象。

普: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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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s_yew 发表于 22-10-2009 1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反贪污局这次找谁出来领死啦!
杀人不用偿命啊? :yct11:yc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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