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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拒絕一個人追求該被砍176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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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ephone 发表于 29-4-2008 00: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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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06 00:00

淡水張雅玲命案,震驚社會各界,兇嫌王鴻偉駕車衝撞死者後,砍殺176刀後棄屍,死者家庭因而籠罩在愁雲慘霧裡,無法跳脫悲傷的情緒。近日一則信件在網路上流傳,作者署名死者的姊姊,控訴司法不公,兇嫌推卸責任,很多網友來信詢問這封信是不是真的,經過站長查證,這的確是死者家屬想要透過網路,藉由輿論懲治兇嫌....

目前這個案子已經上訴到高等法院,在判決結果出爐之前,媒體扮演的角色必須中立,茲將網路轉寄信件刊登於下,並加上相關報導連結,讓各位網友知道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謠言全文:

請幫我們主持公道!

難道拒絕一個人的追求,就應該被砍176刀嗎?難道家裡有錢有勢,殺了人就可以扭曲事實,獲得輕判嗎?這樣的社會未免太沒有天理了吧!如果您或是您的朋友能夠幫忙我們,請幫我們主持公道!
請幫忙傳給您通訊錄中的所有朋友,讓輿論來制裁兇手!
我的mail是 mmg@eadplus.com (雅琪)
我妹妹的紀念網址是http://vivi.eadplus.com/index.htm

89年9月26日對我們家來說是最氣憤也是令人心碎的一天。我那正值雙十年華的妹妹VIVI,在上班途中,被埋伏在巷口的王鴻偉攔截,以賓士車撞到後塞入後車箱,載到別處砍殺176刀後棄屍。

90年5月22日王鴻偉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樣的判決結果,形同二度傷害。讓我們一家陷入了愁雲慘霧,VIVI死的好慘好冤,原本以為會有公理的,但看到了判決書之後,我們失望了!!因為我們只是小老百姓,相較於兇手王鴻偉家裡有錢有勢,我們拿什麼跟他鬥。但是,有錢就可以顛倒是非,黑白不分嗎?明明就是預謀殺人棄屍,卻可以說成臨時起意。明明法庭上謊話連篇,卻能
凹成已有悔意。

王鴻偉說他在巷口等待,是想載VIVI去上班,VIVI拒絕了,才惱羞成怒就把VIVI撞倒在地,難道VIVI不能拒絕嗎?對於自己不喜歡,又常常來糾纏不清的人,VIVI怎麼會肯搭他的車呢?王鴻偉說,他把VIVI撞倒是因為VIVI衝出來才不小心撞倒的,他把她放在後車箱是想載他去醫院就醫,試想,怎麼會有人把傷患放在後車箱,後車箱是放東西不是放人的吧!!王鴻偉說,在送醫的途中他曾停下車來想查看VIVI的傷勢,但是一開後車箱VIVI就拿起西瓜刀要砍他,他為了要自衛,奪下西瓜刀慌亂中砍了VIVI幾刀後,關上後車箱把VIVI載往商工路棄屍,發現VIVI仍有氣息才又拿刀狂砍上百刀,事實是這樣嗎?法醫解剖鑑定後說,其實VIVI在被他用賓士大轎車撞擊之後,腦部受到撞擊,之後人就處於一個昏迷的狀況。一個身高不到155的瘦弱女子,在腦部受到嚴重撞擊行動不便之後,哪裡還會有力氣拿刀來砍一個力大如牛的壯漢,而且哪有人隨車攜帶西瓜刀的,王鴻偉分明就是計劃好的,現在VIVI死無對證了,就把所的責任推到VIVI身上,可是他前後矛盾的說辭,難道法官都聽不出來嗎?

VIVI跟王鴻偉認識也不過短短一個月的時間,VIVI跟他沒有深仇大恨,只因為拒絕他的追求,王鴻偉就能下這樣的毒手,在我妹妹的臉上身狂砍了176刀,刀刀見骨,頸部的那幾刀幾乎要切下整個頭顱,連驗屍十幾年的法醫都不禁搖頭說,在他執業十幾年中驗過的屍體不下千具,但手段這樣殘忍的卻是第一次看到。聽到這些,我實在很難想像,我妹妹生前到底受到了多少折磨。

很難想像剛過完20歲生日的VIVI,竟然就這樣離開我們了。前一天晚上,還高興的跟我聊著隔天公司主管要調動職務,很快的就會有升遷的機會,沒想到她竟然等不到那一天。

家中發生這樣的巨變,媽媽因此臥病在床,兩個雙胞胎妹妹也只能休學,回到南部照顧媽媽。而有家歸不得的我,也只能搬離淡水的房子暫時寄宿在台北親戚家,繼續處理後續相關事宜。這樣的一個家,只能用家破人亡來形容。而兇手王鴻偉他們家居然還敢大言不慚的說,他們很有誠意彌補被害家屬,所以賠償了860萬達成民事和解!要求法官給王鴻偉一個機會。事實卻不然,王家只給了我們200萬元
賠償與60萬的喪葬費,之後就一直不聞不問。其實我們才不稀罕他家的臭錢,如果能讓我的妹妹回來,我們付他錢都沒關係。但是法官在給王鴻偉自新機會的同時,誰又能給我妹妹機會呢?當我妹妹在王鴻偉刀下求他饒她一命的時候,他又是否有過一絲憐憫的心,想要放她一馬呢?我想他沒有給VIVI一點活命的機會,才會這樣狂砍她176刀。

我們無法影響法官的判決,但我們氣的是,王家憑著他家有錢有勢,就可以顛倒是非,黑的講成白的。連他兒子有精神病這樣的爛理由都編得出來。只付了200萬,卻對外宣稱付了860萬元和解。包括所有的目擊證人與偵辦此案的派出所主管、警員都直指王鴻偉預謀殺人的種種罪狀與證據,但為什麼法官卻看不到呢?難道就因為他家有錢有勢,就能不受到應有的懲罰嗎?就該給他自新的機會嗎?

台灣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為什麼會容陶o樣兇殘的人逍遙法外。想想十幾二十年後,王鴻偉假釋出獄,也才40多歲,從小被父母溺愛沒受過挫折的他,到時候不知又要危害多少人。他就像一顆定時炸彈般,時時刻刻威脅著社會上每一個善良老百姓,哪一天不小心激怒了他,或哪件事情不如他的意,是不是又要拿起刀來砍人了呢?

我們被害家屬的徬徨與無助誰能了解,那真的是一種永難磨滅的痛?尤其是逢年過節的時候,看到別人一家和樂,我們心中的落寞與痛苦,是外人很難體會的!

誰可以幫幫我們??我們並不要求,法官一定要判他死刑,只是我們要知道事實的真相,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王鴻偉漫天撒謊,不要讓我的妹妹死不瞑目阿!!希望各位能夠幫我們主持公道,或是幫忙轉寄給您的朋友,或陰z的朋友能幫上我們。也希望這個案件能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讓司法能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我妹妹含冤而死,我們家也才能慢慢地從這傷痛中走出來。敬請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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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Persephone 发表于 29-4-2008 0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字號】 91 , 台上 , 4558
【裁判日期】 910815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王鴻偉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八六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鴻偉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與被害人張雅玲認識,二人曾
外出約會數次,上訴人遂對被害人產生好感。嗣被害人有意分手,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被害人曾向其姊張雅琪表示與上訴人吵架。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六時四十分部A
上訴人駕駛其所有第FH|○二○八號白色賓士牌自用小客車,至台北縣淡水鎮淡海
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處欲接送被害人上班,俾乘機談判,遭被害人拒絕,竟頓萌殺人
之犯意,先駕車將被害人撞倒,致被害人產生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中度,右前額部
、右頂顳部至枕部頭皮下廣泛顯著出血、左側額頂葉蜘蛛膜下腔出血九〤四公分、左
側顳葉蜘蛛膜下腔出血九〤五公分及皮質挫傷四〤三‧五〤○‧三(深度)公分、左
側顳葉後方皮質挫傷二處分別為一‧六〤一〤○‧八〤○‧一公分、大腦廣泛充血與
水腫等傷害,情況嚴重而當場昏厥。上訴人利用被害人昏迷無法反抗之機會,立即將
之抱進車後行李廂,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駕車駛至同縣淡水鎮中正路與中正路一
段交叉口處,停車打開車後行李廂察看,不料被害人已然甦醒,因頭部遭受重創無力
反抗,惟仍持上訴人所有置於後車廂之西瓜刀一把自衛。上訴人未料被害人手持西瓜
刀向其反抗,手心遭劃傷,竟迅速搶下西瓜刀,基於同前殺人之犯意,持該把西瓜刀
用力往被害人臉部砍,再砍殺頸部約三、四刀,致被害人側臥於車廂內,上訴人以為
被害人已死亡,將該刀扔進後車廂,續駕車至同縣淡水鎮商工路一七三號旁空地欲棄
屍,於打開後車廂時,發現被害人仍未氣絕,持該刀欲做最後一搏,上訴人隨手搶下
西瓜刀,將被害人拖下車,再往其臉部、頸部、肩膀、手部砍殺,使被害人受有如原
判決附表所示頭頸部無數銳器創,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民眾以車禍擄人為由報案,
經警追查,於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部A民眾吳則雄在上址陳屍處發現一名女屍,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獲,並扣得上訴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西瓜刀一把及第FH|○二○八
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依牽連犯從一重仍論處上訴人殺
人罪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固非無見。
惟查:(一)、第二審審判期日,審判長除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外,依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並應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有關第一
審之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倘未踐行上開程序,即命辯論終結
予以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人經原審論以殺人罪,判處死刑,罪刑不得謂不
重。然據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審判長就事實之訊問,僅問上訴人曾否與被害人約會
數次、於露營時曾否吵架、案發日是否駕車至被害人住處接其上班、被害人是否拒絕
搭乘該車、是否駕駛該車去露營、是否以該車載過被害人及事情發生之經過等,並未
就上訴人被訴事實逐一加以訊問,俾使上訴人得就此適切行使法律所賦予之防禦權,
即行宣告辯論終結,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非合法。(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
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符合,否則其所踐
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原審採為判決基礎之重要證據即行兇之FH|○二○
八號自用小客車,既於主文內諭知沒收,但於審判期日,並未向上訴人提示照片等相
關證據或予以奮,使其有辯解之機會,理由亦未敘明認定該輛汽車及扣案西瓜刀為
上訴人所有所憑之證據,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法。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
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縣淡水鎮張姓少女因拒絕男子王鴻偉追求,遭王砍殺一百刀頸部幾近斷裂死亡後棄屍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終結,撤銷一審無期徒刑判決,依殺人罪改判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女的姐組到庭聆判獲悉改判死刑後,立即在設立紀念妹妹的網站上公告此訊息,網站上寫著「我要回老家看死去的妹妹,順便告訴她這個消息,正義雖然遲到,但是終究會來」。

一審時,法院以王鴻偉沒有犯罪紀錄,犯後坦承殺人且有悔意,並和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八百六十萬元達成和解,良心未泯等理由,量處無期徒刑,被害人家屬不服,檢察官也認為量刑過輕,而上訴求處被告死刑。

二審審理時發現,王在羈押期間會見母親時,曾叮嚀「不要和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又和兄長商量有意製造假證據,王鴻偉顯然無悔意,並把和解金當作買命錢,認為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因而改判死刑。

至於辯護人主張王鴻偉是自首,有精神疾病及防衛過當情形,應予減輕刑責或免罰一節,法院經傳訊警員及函請兩家醫院精神鑑定,認定王非自首,且只有神經系統疾病無精神病。
舞影羅剎
03-04-23, 23:4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刑十三庭昨天公布淡水張姓少女命案判決結果,合議庭以被告王鴻偉殺人手段兇殘,犯案後毫無悔意為由,推翻一審無期徒刑判決,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將依職權上訴。

 一審時,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王某與被害人家屬以八百餘萬元達成和解,且王某已有悔意為由,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二審對一審見解持保留態度;本案審判長、同時也是刑十三庭庭長蔡炯燉指出,王某僅因追求不成,且欲接被害人張女上班遭拒,即萌生殺人犯意,開車衝撞張女,還揮刀亂砍,使其身上多達一百處刀痕,其中張女頸部幾近斷裂,犯罪手段殘酷、已失人性。

 蔡炯燉表示,王某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不過根據檢方提供王某羈押期間會客錄音資料顯示,王某曾告知其母,「勿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此外,判決書中也指出,王某和兄長面談的紀錄中,有意製造假證據,以求脫罪,顯見其並無悔意,因此認定其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故判處極刑,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判決書指出,王某在庭訊時,辯稱有家族遺傳精神疾病,並提供台大醫院和某中醫診所病歷;不過根據合議庭函詢結果,發現王某所患為「神經系統疾病」,而非「精神病」,且台大醫院在函覆中表示王某有「本態性震顫」的手抖症狀,服用藥物後,應不致造成精神耗弱或影響其行為控制力。

 至於王某及辯護律師指稱,係為「防衛過當」且「自首犯罪」等說詞,合議庭認為就「正當防衛」辯詞來說,死者已逝,此部分已死無對證,不過從現場重建跡象,王某應遭張女拒絕搭車,發生爭執後,即萌生殺機,著手殺人,並無「防衛過當」或「正當防衛」可言。

 在「自首犯罪」辯詞部分,合議庭則採信案發時,承辦本案的淡水分局吳姓員警證詞,認為警方在王某自首前,即從鑑識結果獲悉王某涉案,足見自首說法不足信。

 判決書指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王某欲開車載認識不到一個半月的張女上班,被當場拒絕,王某惱羞成怒,開車撞昏張女後,再將其搬至後車廂,行車不久,王某下車查看,見張女醒來且手持車廂內西瓜刀反抗,竟奪刀砍殺張女致氣絕身亡,王某再棄屍於淡水某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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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帮帮主 发表于 29-4-2008 01: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yct26 人性啊人性
真是如此的丑恶
刚刚上来YANBONG,但不知从何开始爬贴?欢迎使用 论坛导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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