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消费税(GST)
报章、电台、新闻,甚至论坛都在议论纷纷即将到来的消费税,无论是商家还是大街小巷的人民,也都在聊消费税。然而,消费税究竟是什么?它对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呢?
目前,大部分的货品,如:衣服、高档食品等等被课征的5%至20%不等的销售税率;而提供服务的商家,如:酒店、餐馆、专业服务等等,则课征6%的服务税。
自2015年4月1日起,消费税将在我国实行,消费税率定为6%,取代现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也即是说,2015年3月31日后,销售税和服务税将会成为过去。
消费税也被称为“增值税”。至今日,全球大约已有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的税收系统。
其概念由法国一名经济学家莫里斯‧洛雷在1954年所发明,在他的积极推行下,法国在195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在1968年全面实行。
即法国之后,墨西哥也在1960年实行增值税,接下来则到芬兰(1964年)、丹麦(1967年)、德国(1968年)、荷兰,比利时和瑞典(1969年)、纽西兰(1986年)、加拿大(1991年)与澳洲(2000年7月1日)。
税收范围更广
即将实行的消费税,以及正在实行的销售税和服务税,都是在“消费”上课征的税收。这些税收由商家所征收,然后再缴付给关税局。
不同的是,消费税的税收范围比现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来得更广泛,它覆盖所有的在我国内消费的货品和服务。
但供应货品的供应商源自何方,则不会影响消费税的征收。
这表示从国外进口的货品和服务,也会被征收消费税。
销售和服务税如双重课税
销售税与服务税相同,都属单一层面的税收。
销售税是在进口商(进口货品)或制造商(制造的货品)所征收,而贸易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则无需征收销售税。
对于政府而言,贸易商此处就有个“缺口”可以征收入息。
同时,贸易商无需征收销售税,无形中“鼓励着”制造商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以“操纵”货品的价格。而且,销售税并没有列出在发票上,消费者连自己是否有承担销售税也不知。
而在1975年服务税法下征收的服务税,只在指定的课税服务上征收,例如:酒店、餐馆、私人医院、会计服务、保险、电讯服务、运送、信用卡发行、泊车、寄送、维修中心、律师等等。
其他没有列为课税服务的服务,例如:房屋代理、承包商、发廊,对政府来说同样是可以征收入息的“缺口”。
然而,对于进口的啤酒,在进口或制造时已经课征了销售税。
若是在餐馆内享用,餐馆同样会向客户征收6%的服务税。
如此一来,不就导致双重课税的局面了吗?在餐馆内、夜总会或是酒店的咖啡厅所享用的饮料岂非更贵?
消费税启动贸易商最伤
消费税是以消费为基础来征收,只要在我国消费,就须征收消费税。这表示私人的消费,从购买衣服、到餐馆用餐、购买手机都会受到影响。消费税在供应链内每个层面的增值上课征,从制造到批发,再到零售,至消费者。
每个层面的增值只会被课征一次,以避免双重课税的问题。而且,商家必须将消费税列出在税务发票上,这样消费者将清楚知道所承担的售价和消费税。
在现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的制度下,批发商和零售商(贸易商)无需征收销售税和服务税;然而,消费税实行后,贸易商就得向客户征收消费税。这就表示其增值/赚幅将须征收6%的消费税,无形中货品的售价也随之提高。
由此可见,身为消费税初哥又从未受过销售税和服务税洗礼的贸易商,会是最受冲击的一群。
批发商、零售商与制造商皆属于同个供应链,他们每个决定都是环环相扣,互相影响的。
制造商难定价
普遍上来说,制造商会是消费税实行后的大赢家,因为10%的销售率到时会变成6%的消费税,让制造商有更大的赚幅空间。然而,是否能够持续长远地成为大赢家,则有赖于制造商的决定。
理论上来说,消费税会由终极消费者所承担。然而,要是消费者因为售价提高了而选择控制消费(减少购买、不购买、延迟购买、寻找代替品),同样会为商家带来影响。久而久之,贸易商的销售量将无可避免地减少,进而影响制造商。
消费税的课征虽然不可避免地引起通货膨胀率,但供应链始于制造商,因此,制造商的定价足以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总售价。
要是制造商选择不涨价,甚至降低售价,这样就能降低批发商和零售商(贸易商)的成本,他们自然也能够定一个更符合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售价。
贸易商亦务必掌握消费税的流程、运作和操作,更了解消费税对售价所带来的影响,进而在售价赚幅(以维持消费税实行前的售价)之间取个平衡。
当然,消费者也必须懂得本身对于供应链的影响力,运用得当才能牵制商家,而非被“牵着鼻子走”。
优势:单一税率不易混淆
现有的销售税有着不同的税率,而服务税与销售税的税率也不同,这表示课征在货品和服务上的间接税率都不一样。
如此一来,不但让消费者容易混淆,而且也不容易处理。而消费税则是个单一税率(6%)的间接税。与现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相比,消费税显得更容易处理。
不超过所得税门槛的收入无需呈报所得税,然而纳税人消费还是会被课征6%消费税。以消费税为基础的税收可以弥补财政缺口。
消费税是间接税,商家在采购时预先支付的消费税,会在销售时转移给消费者,因此,预付的消费税不会成为商家的经商成本。
商家要抵扣/索回采购时已支付的消费税,就得有税务发票作为证明。只要一经消费税审计,就能校对出供应商所征收的消费税和商家已预付的消费税是否符合,商家的销售额也就“无所遁形”,整个经济系统在消费税制度下透明化。
所得税在“收入”上课征,经商收入的高低受到各种因素如:经济状况、营业额所影响。
而且,1967年所得税法允许经商收入在课税前,先扣除各经商开支,使用在生意上的资产的资本津贴,净额才呈报并且缴付所得税。
然而,开支是否可以扣税有赖于实际情况和判断,因而纳税人和税收局之间有争议也是自然的事,而金钱和时间就成了争议的代价。
精明消费6%的消费税则务必列出在税务发票内,好方便商家可以索回预付税,消费者也清楚知道自己所承担的消费到底包含什么,也能做出更精明的消费决定。
比起已包含在经商成本内的销售税,一般不会列出在消费者的发票内,因此消费者不容易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货品其实已经支付了销售税。
消费税的征收同时引起消费者的反思,是否应该节制不必要的消费和消遣,或是延缓那些没能带来快乐的消费,而是将用作消费的金钱存起来。只要存款没有用来消费,就不会被征收消费税。
劣势:中低收者负担更重
消费税是累退税(Regressive tax),无论消费者的收入和财富有多少,都一律在6%的消费税率下课征。消费提高,消费税自然提高。然而,消费所占收入的部分更影响生活。怎么说?
对于收入比率较高者来说,就算消费(例如:衣食住行、医药等生活开销)再高,消费和消费税并没有覆盖其收入的大部分,而只是其中的小部分。
然而,对中低收入人士、打工族、学生、退休人士、失业人士、甚至是新婚夫妇而言,超过50%的收入是用来消费,消费税难免会成为他们的负担。
因此,高收入人士的负担能力自然比中低收入人士来得高。长此以往,消费税可能导致中低收人士的生活负担更重。毕竟中低收入人士大部分的收入都用在“消费”上。
然而,无论是中低收入人士还是高收入人士来说,电脑、智能手机或是掌上手机都已离不开生活,与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建议像电脑、智能手机、数据线订阅、租赁等必备物品,应归类成零税率供应,免除消费税。
而且,对于收入不超过9000令吉的纳税人,既不符合政府补助金的条件,又得缴付所得税,因此,建议政府给予大约RM2,600的税务回扣,缓和他们的生活负担。
商家5月须注册达到消费税门槛(年度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的商家们,必须在2014年5月1日开始注册消费税。
想要在竞争中存活,长远地发展,未雨绸缪非常重要,因此商家务必掌握消费税开始筹备工作,并确保员工也熟悉消费税的运作。
对商家来说,分分秒秒都是决定性的,如今还剩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因此筹备消费税已迫在眉睫。
然而,筹备工作繁琐,商家不妨考虑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让专业人士代为处理和代办,就能有效地运用资源。
摘自 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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