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it 发表于 29-7-2010 10:15:02

69元卡債11年後變8萬 女子停用附屬卡卻被追債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1年前欠下的69令吉44仙的信用卡債,積欠至今已達8萬31令吉28仙!任職保險財經顧問的事主投訴,銀行在事隔14年後,才於今年5月向她追討這筆欠款,令她傻眼。

39歲事主鍾潤好指出,1996年那年她持的是前男朋友的附屬卡,不知道有拖欠卡債,也不知是誰刷下的欠款,結果直到今年5月她接獲信用卡公司的追債電話,這才驚覺在利滾利下,變成巨額卡債。

她說,賬單闡明8萬31令吉28仙是截至2007年6月為止的欠款。

職員指示還5000了事

“信用卡公司的職員告訴我,賬單是在某商場簽下的,他們希望我的前男友繳還1萬令吉,但卻找不到他,只好向我追討。”

她指出,銀行職員指示她只要償還5000令吉即可了事,否則將交由第3者來追討欠款。

“我之後寫信要求信用卡銀行提供相關的收據與賬單,但只是接到他們寄來的賬單。”

鍾潤好今日(週三,7月28日)在馬華雪州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拿督湯木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細述遭遇,當局副主任張勝富也在場。

投訴局:銀行追債手段兇過阿窿

馬華雪州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拿督湯木形容,信用卡銀行向鍾潤好追討欠款的手段似乎“兇過大耳窿”,因事主被追討每月罰款、利息與每年更新費用,他質疑,既然信用卡已經停止使用,為何依然生效?

他強調,在法律角度來說,任何商業的賬目,在6年內沒有提出訴訟,就等於棄權,不能再追討。

“換言之,信用卡公司要鍾潤好償還的賬單已經超過時間限制(time limitation),因此事主不需要理會。即使追討的話,也應該是向主卡人追討。”

“此外,拖欠8萬余令吉卻能以5000令吉了事,否則交由第3者追債,我認為這是不道德的做法。”

被判窮籍勿逃避

湯木促請被判入窮籍的人士不要逃避,反而應該積極與報窮司合作,5年後再透過特定手續申請脫離窮籍。

“根據1967年破產法令的第33(A)條文,若破產者在5年內記錄良好,有依時繳還欠款,事主就可以向法庭申請脫離窮籍。”

他說,即使債權人不同意,對方最多可以拖延兩年,最終的權力在報窮司手中。

湯木指出,最近媒體報導每天有41名年輕人破產,而且大多數破產者是因信用卡問題。“這些被判入窮籍者往往是被冤枉的,同時不瞭解本身的權利。”

TheArcher 发表于 30-7-2010 21:37:36

哇。。。11年的利息翻了好几百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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