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傳歌牴觸版權 逮到你監5年罰2萬
(檳城)攜帶盜版光碟是犯法行為,人人皆懂,但你或許不知道,利用手機傳送歌曲也屬牴觸版權法令的行為,一旦被貿消部執法官員取締,機主將面對最高2萬令吉罰款或最高5年的監禁。根據1987年版權法令41(1)條文,任何人被發現使用盜版軟件從事商業用途,從中賺取盈利,一旦被控上庭,每一個盜版軟件的罰款最低是2000令吉,最高2萬令吉,或可能面對最高5年監禁的懲罰。
大馬唱片業公會(RIM)總裁陳業夫今日(週四,7月15日)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指出,打從一個人從網上下載歌曲開始,就已經牴觸版權法令,儘管這個人在下載歌曲後,沒涉及商業用途,僅作為私人用途。
非商業用途也犯法
“很多人以為,下載的歌曲只要不作商業用途,或是錄製成盜版光碟,就不會牴觸法令,然而從網上下載歌曲涉及複製,而通過藍芽技術,利用手機互相傳送歌曲,則涉及“分發”,這兩種行為皆已牴觸版權法令。”
他舉例,除了手機與手機方式互傳歌曲,電腦與電腦之間的傳送,也一樣是牴觸法令,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愛使用即時傳訊軟體(如MSN等),互相傳送歌曲予朋友,或是通過面子書(Facebook)把歌曲貼在頁面上分享,這一些行為皆已構成犯法行為。
“從法律角度出發,只要被執法官員逮捕,每一首非法下載的歌曲,最高罰款可達2萬令吉。不過,有關法令存有灰色地帶,目前政府官員不曾以強硬方式展開行動,對付那些非法下載歌曲,並作為私人用途的下載者。”
他說,貿消部較專注於打擊光碟盜版商,或是那些沒有繳付版權稅非法播放歌曲的商業單位。
“由於大馬唱片業公會沒有權限取締盜版商,一般上的取締行動皆貿消部執法組配合,貿消部逮捕相關人士,而該公會則在辯證取締品是否繳付版權稅後,提供佐證予執法單位。”
不隨意取締傳歌機主
檳州貿消局執法組主任古納說,執法組並不會隨意取締那些通過手機傳送歌曲的人士,但若當局接獲可靠消息,或是懷疑機主牴觸版權法令,還是有權力提控機主。
“只要貿消局官員接獲情報,有任何手機主人涉及複製及分發歌曲的行為,將會暗中對這名機主進行調查。”
他重申,只要下載的歌曲沒有涉及商業用途,或從中賺取盈利,並不算是牴觸版權法令。古納希望公眾如果發現有人非法錄製盜版光碟,可致電貿消部的投訴熱線1-800-886-800。
在6月18日,檳州一對夫婦拍檔,在住家以互聯網在網上售盜版唱片,惟行蹤被識破,丈夫被貿消局逮捕調查,妻子則成功潛逃。
當時,檳州貿消局和馬來西亞唱片業協會在愛民路展開取締行動,成功偵破這個在網上售買盜版唱片的集團。這對華裔夫婦的經營手法是在接到網友的訂單後,就從網上下載歌曲燒錄成唱片,然後寄給買主。 以后要多注意了~~~ 这样也犯法那样也犯法,
这个陈业夫。。。
我看你自己的儿女整天都在用bluetooth传歌曲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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