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favourite 发表于 1-7-2008 20:36:18

安华报案书內容摘要

我,安华依布拉欣(身份证號码:470810-07-5095),根据最近接获的消息向警方做出以下投报:

1.这是关於前总警长丹斯里拉欣诺於1998年9月20日向我施暴的调查报告。我已在1998年9月27日向警方做出同样的报案书。

2.在有关施暴调查中,我相查案信官末再因助理总监(拿督末再因)有做出周密调查及准备好於1998年10月提呈给前总检察长丹斯里莫达阿都拉的调查文件(IP),而他的队员也包括现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以採取进一步行动。

3.这份调查结果的总结是丹斯里拉欣诺是攻击我的犯罪者。这份调查报告是经过全面调查包括吉隆坡中央医院法医如阿都哈林曼沙及查哈里诺的医药报告,而且拥有至少60名证人的口供记录。这份医药报告指出,我的损伤程度跟被攻击的力度是吻合的。

4.儘管已有了调查报告书及医药报告,丹斯里莫达及其助手,即现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却要其它医生的检验服务。我也被告知,其中一名医生是阿都拉曼尤索夫。

5.阿都拉曼医生在一个没有注明日期的报告中,所准备的第二份报告提到在2008年12月14日进行“重演案发现场”(reconstruction of the scene)。我相信,这所谓的重演案发现场是没有发生过。

6.毫无爭议的事实是,阿都拉曼医生是在没有进行身体检验下,针对这份我被攻击的调查做出结论。

7.虽然调查及医药报告已经存在,但丹斯里莫达在1999年1月发表的声明,看来是接受阿都拉曼医生所谓和其他確实检验我的医生的医药报告前后矛盾的意见。

8.莫达发表的声明也说明所进行的调查,並没有鑑定出造成我伤势的负责人士,这和1998年10月调查报告中,指是拉欣诺殴打並不一致。

因此,莫达与他的主控团蓄意误导公眾。由於末再因所进行的警方调查並没有达致任何结论,因此在公眾抗议下,要求成立皇家委员会。莫达也发表虚假声明指调查报告於1998年11月19日提呈给他,我相信丹斯里阿都干尼完全知道此声明的內容虚假。

9.我相信丹斯里慕沙哈山及丹斯里阿都干尼在1998年9月20日前往武吉阿曼警局时,知道丹斯里拉欣诺攻击我的真相。两人存心对公眾隱瞒这起事件,直到我双眼黑肿及现身法庭后才揭露有关事件。

10.我相信丹斯里慕沙哈山及丹斯里阿都干尼参与“完成”阿都拉曼医生的第二份更新报告,即做出捏造及不实的总结,包括“伤势与直接的攻击不一致”及“不能够排除受伤是意外所致”等,两人在莫达协助下指示阿都拉曼医生重写第二分报告。

11.这证据显示丹斯里慕沙,丹斯里阿都干尼和高级助理总监末再因(根据拉曼医生的第二份报告,当我被扣留时,他陪伴阿都拉曼医生一起进入武吉安曼的囚房及涉及所谓的案件重演)与阿都拉曼同谋完成第二份报告书。他们这样子做以便我於1998年9 月27日针对被警方被殴打的报案书將被当做虚假报案书,以便我可以被提控,或至少破坏我信誉,进而影响我在其他被提控的所谓“瀆职”及鸡奸刑事案件的辩护,以取得定罪。

12.我要指出丹斯里干尼是协助丹斯里莫达起诉我的高级主控官。丹斯里慕沙哈山则是对我的指控中的查案官。我也相信,在史无前例的情况下,一间专门为我的案件而成立的行动室设立在武吉安曼范围,上述人士可常在那里碰面。

13.这不是第一次这些偽造指控的证据显露出与丹斯里阿都干尼有关。我获知在联邦法庭裁决再诺对垒主控官案中,东马大法官沈立强在宣读判词时指出“……他没有足够理由,在初步印象基础上,投诉丹斯里阿都干尼於1998年10月2日举行的会议中企图让纳拉偽造证据以完整地起诉他的其他性罪行指控?”句子中的“他”及“他的”指的是我。

14. 针对上述事项,我参考以下將有助於警方调查的文件:

a.丹斯里莫达於1999年1月5日发表的声明。

b.皇委会报告中有关拉曼医生的证据记录。

c.在皇委会报告中所出示拉曼医生没有誌期的第二份报告。

15.我促请重新调查此案中的捏造证据,我被劝告此罪行已违反刑事法典192条文,可被判坐牢7年。我要求所有涉及取得拉曼医生第二份报告的人,即丹斯里阿都干尼、丹斯里慕沙哈山、阿都拉曼医生及拿督末再因依布拉欣应接受透彻的调查,以便真相大白及犯罪的个人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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