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ephone 发表于 29-4-2008 01:06:20

台灣懸案-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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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簡 介 】
  1991年3月24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只因為警方不相信兇手王文孝一人可以砍殺七十九刀,在刑求逼迫下,讓王文孝供出包括自己弟弟王文忠在內,共有四人共謀;再以同樣方法令王文忠供出其它三個共謀,即為蘇建和等三人。
  8月16日,3人陸續被捕,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雖然莊林勳還有「不在場證明」,但也同樣在刑求逼供(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之下,他們簽下了互有出入的「自白書」,連同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法院便將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各處以兩個死刑,王文忠以在樓下把風的「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2年8個月(已出獄,並為蘇案喊冤),王文孝於次年1月11日軍法槍決完畢。
  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4日三審判決定讞,由於本案之審理與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用法方面都出現嚴重瑕疵,使得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前後共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列舉24項重大疑點,但皆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此,法律之路已走到盡頭,民間遂發起大規模救援行動……。

(蘇建和案疑點摘要整理)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

◎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審判過程
1991.03.24 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警專案小組陸續逮捕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王文忠、王文孝5人。
1992.01.11 被告王文孝被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
1992.02.18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現士林地院)作出一審判決,蘇、劉、 莊3人被判決2個死刑。
1993.01.14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2審判決,維持1審原判。
1994.03.16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更1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10.26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更2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5.02.09 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2個死刑定讞。
1995.02.20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
1995.02.21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
1995.03.30 最高法院駁回聲請再審的抗告。
1995.07.06 檢察總長陳涵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1995.08.17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的第三次非常上訴。
1996.01.05 律師所提再審聲請二度遭駁回。
2000.05.19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第三次再審聲請,裁定全案再審。
2000.05.23 針對高院裁定再審,台灣高檢署提起抗告。
2000.10.27 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抗告,准予全案再審。
2000.11.16 蘇建和3死囚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首度開庭。
2001.05.31 高等法院大動作 開甕取骨
2002.12.05 高院展開三天辯論庭
2003.01.13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

材帮帮主 发表于 29-4-2008 01:19:30

可能是个冤案吧
发明个时光机回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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