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 发表于 18-3-2008 04:41:59

马来西亚 内安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

〈内安法令〉是我国〈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的简称。有人把这项法令译为〈内部治安法令〉。主要是因为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为了方便起见,且把它称为〈内安法令〉。


1.原有目的:应付马共游击战


〈内安法令〉的产生,和马来亚共产党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斗争等活动,息息相关。1948年,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所迫,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方式而转入地下,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进行游击战。


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英殖民统治者颁布了〈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1948),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这个紧急状态,实施了12年,到了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虽然,紧急状态已解除,不过,马共的游击战争并未结束。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就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国会通过的〈内安法令〉就开始正式生效。这项法令取代了〈紧急条例法令〉,因此,从39年前实施至今的〈1960年内安法令〉,其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那就是:为了应付马来亚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和游击战,而并非为了其他目的。


在这方面,1960年6月21日,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查曾在国会中表明,〈内安法令〉的通过,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这项法令的目的,从来就没有在国会中改过。它从来就不是对付其他异议份子或其他犯罪份子的执政工具。


2.〈内安法令〉的“异化”


可是,这些年来,〈内安法令〉已被当权者当作是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这项法令的条文,被滥用来进行无审讯扣留。也就是说,在这项法令下,任何人都可被长期扣留,却没权要求公开审讯。当政者完全不需要在公开法庭证明被扣留者犯了什么罪,只要抬出ISA这个名堂,就可以无限期地扣留任何人。


从非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就印证了如〈内安法令〉这类法律,是统治精英压制人民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从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严重违反法治观念的严峻法律。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是清白的,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罪。


3.ISA的中心思想


〈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首先,可扣留60天,以“协助调查”。接着,在内政部长命令下,可扣留两年,而这两年的扣留期限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下去。这种不人道的法津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辜瑞荣君在本书中先用大量报章和杂志的资料,来说明1960年当时,执政党和反对党,以及民间对〈内安法令〉的看法和评语。双方提出了支持和反对的论据。


总的来说,舆论大都倾向于反对〈内安法令〉。


第二章〈大逮捕〉相当详尽地叙述了60年代至90年代在〈内安法令〉所陆续进行的大逮捕情况。辜君尽其所能把历年来被逮捕和扣留者的名单列出。这不失为一份有分量的参考资料。


如果辜君能在这本册子的第一部分把什么是〈内安法令〉交代清楚,作些文字的介绍,或许会使这本书更为完整。


4.应“废除”?还是“检讨”?


应“废除”〈内安法令〉, 还是“检讨”〈内安法令〉?这个问题,前些时候,还显得莫衷一是,目前看来已有定论:应该废除〈内安法令〉的提法已被普遍接受了。这是为什么呢?


那是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多数人认为,只有废除〈内安法令〉才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的问题。“检讨”〈内安法令〉并不一定能达到这个目的。


主要的原因在于这项严峻的法令,无论任何检讨和修改,都不能取消“无审讯扣留”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要奉行民主法治,就得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项就是:不可随意判定某人有罪而惩罚他,除非他获得公平合理,公开审判的机会。没进行公开审判,就不能将他定罪,继而惩罚他(如:任意扣留他,或长期把他监禁起来)。这就是所谓“无审讯扣留”。〈内安法令〉不合理的基本精神实质就在这里。


5.如何消除这项无审讯扣留的法令?


如果只是加以检讨的话,有人提出的解决办法,可能是要求缩短扣留期限,如两年的扣留期限改为“6个月”,而不一定会要求“废除”(内安法令)。


这么个解决办法,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这个问题吗?


一定是不能,因为不论如何缩短扣留期限,那仍然“无审讯扣留”。同时,扣留期限虽然缩短了,但扣留期限仍然可以无休止地如半年又半年加以延长。这么一来,当权者要扣留人长达10年20年,完全不成问题。


或许,另一些人会提出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以确保当权者以“合法的”程序来扣留和逮捕人。但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作法。因为它仍旧不能解决“无审讯”的基本问题。


不管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力增强了多少倍,〈内安法令〉的核心内容----无审讯扣留的实质---完全不能解决。


如果“检讨”结果是,应废除〈内安法令〉,那不是绕了一个大圈走回原处。那就不如直接要求废除好了。


既然“检讨”〈内安法令〉丝毫不能触动法令“无审讯扣留”的核心内容,那么,结论是明显不过的了:应要求立即废除〈内安法令〉,那才是一劳永逸,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


6.近年来反对ISA势力日益高涨


近几年来,〈内安法令〉屡被滥用。有些行政长官无视〈内安法令〉的原有目的,甚至“振振有词”地为他们滥用这项法令的不合法行为进行辩护。这就引起了各方面的密切关注。


律师公会酝酿了两年,终于在去年(1998)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向首相提呈了“应废除无审讯扣留法律”的备忘录。


最近(1998年9月2日),前副首相兼财政部长安华先在〈刑事法〉下被扣留,旋即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随后却被控以贪污等刑事罪。这事件发生过后,引起了社会人士,尤其是马来中产阶级的不满。由此而导致反对势力大联盟“民主运动”(Gerak)的产生。Gerak的成员包括了反对党(人民党、行动党、回教党、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等)和非政府组织(如“人民之声”Suaram等),以及支持安华的巫统党员等。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为“反对〈内安法令〉”而组成的反对势力大联盟。这说明了,近年来,当权者滥用〈内安法令〉下的专横权力,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而导致了“官逼民反”地步。连两位巫统国会议员,也在国会中表示反对ISA。


反观60年代至70年代,反对〈内安法令〉的声音,基本上来自左翼政党。


小结


可以这么说,今天,鉴于〈内安法令〉下无审讯扣留的专横权力屡被滥用,这就促使更多人士深一层了解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所以要求立即废除它。


也就是这个缘故,近期,要求“公正、民主、法治”的呼声,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热烈响应。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声音,此起彼落。


南非种族政权施政时,也曾经采取过我国类似的〈内安法令〉来对付政治异己,如南非卸任总统曼德拉及其政党----“非洲国民大会”(ANC)的领导人及成员。


然而,今天,“非洲国民大会”执政了,曼德拉当上总统后,就把〈内安法令〉废除了。马来西亚人民,是不是应该向南非人民学习,废除ISA,走上健全我国“公正、民主、法治”的道路?


1999年3月



原收录于 辜瑞荣著《内安法令(ISA)四十年》1999年,朝花企业。


从法律角度看内安法令      
作者: 杨培根   

“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简称内安法令)生效於1960年8月1日。12年后(1972)重新修订。修订本从1972年8月1日开始生效。

目前,许多人都在谈论内安法令废存的问题。这是因为近年来,警方频频援引内安法令逮捕和扣留人。官方提出了他们要保留这项法令的理由﹔民间要求废除法令。反对的声音越来越大,越传越远。


从法律角度来看内安法令,情况又如何呢?


可以这麼说,纯粹从法律角度来看,内安法令必须废除﹔而不再适用,那是无可置疑的。怎麼说呢?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谈:
一、内安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的一项法令﹔
二、法令的原有目的已不復存在﹔
三、近年来的判例﹔
四、最近国会通过的“1997年詮释(修正)法令”已否定了内安法令存在的合法性。



一、内安法令不符合法治

一般而言,遵循“法治”(rule of law)的国家所採用的法律,必然是公平合理、维护人权以及符合某些民主基本原则的法律。


1.“法治”与“以法治国”

首先,要分清“法治”与“以法治国”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治”与“以法治国”(rule by law)之分,虽然两个词都有一个“法”字,但是这两个“法”字的含义是不同的,其差异有天渊之别。此“法”非彼“法”也。


“法治”中的“法”是合理、公平的“法”,符合民主程序及原则,维护基本人权的法律。


“以法治国”中的“法”却刚刚相反。这裡“法”指的是“恶法”,不符合民主原则,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因此,“以法治国”基本上是贬义的,而“法治”才是民主国家所需要的。


“所以,在“法治”的国家,一定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在处理案件时,“除非某人被証明有罪,不然,他就被认定是无罪的”。“法治”是人道主义的治国原则。


如果採用“寧可错杀百人,不可走漏一人”“以法治国”的方针,冤案、错案将不计其数。最好的例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侵略者,如何以这种治国方针,滥杀无辜,制造了多少惨案。只有独裁、专制的国家或统治者才会“以法治国”。


我们要的必然是个“法治”的社会,而绝对不是“以法治国”的社会。





2、为什麼说内安法令不符合法治呢?

简单说来,那是因为内安法令抵触了“法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那就是:“除非在法庭上被証明有罪,不然,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这就是“无罪推定论”。由於每个法科学生必须修读刑事法这门科目,所以,可以说,每个法科毕业生都懂得这个基本法律概念。





3、内安法令如何违反法治精神?

内安法令违反法治,那是因为法令中的主要条文否定了“无罪推定论”。


根据“无罪推定论”,一个人被控上法庭,被判有罪后,才能受到惩罚。没有在法庭上提控他,他就不算有罪,因而也就不能惩罚他。


这个基本法律原则,是全世界所公认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是这麼写的:“每位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都有权利被推定无罪,除非証明他有罪”。


然而,在内安法令下,任何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达60天之久。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见法令第73条)。过后,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可以继续扣留2年(第8条)。这类两年的扣留令,可以一直更新延续下去。有人被扣留了十多年。要注意的是,警方在内安法令下扣留的人士,是未经过任何法庭审讯的﹔也就是说,他们从未被提控於法庭,未经审讯,也没被任何法官定过罪,却被迫失去人身自由。


目前的南非总统曼德拉,在类似的内安法令下,曾被监禁了27年﹔新加坡谢太宝国会议员在类似的内安法令下被监禁了22年﹔在我国的内安法令下,劳工党党员吴维湘被扣留了17年,人民党党员陈福兴,15年。……经过法庭审讯而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实际上只坐牢13年。但是,一个没经过法庭审讯而只是被掌管政权的部长怀疑“危害国家安全”(注意:没有足够証据証明这点),却得苦尝20多年的铁窗风味。比终身监禁期还要多一倍,这麼严峻的法律,怎可见容於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社会呢?





二、内安法令原有目的已不存在

内安法令是1960年通过的法令。它取代了“1948年紧急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内安法令的原意是为了应付马来亚共產党的游击战争。它是战争状态下的產物,只能适用於国家面对战争状态的时刻,而不适宜在和平时期使用。


1.38年前通过的法令

1960年所通过的内安法令是38年前开始使用的法令。法令的《前言》清楚交代了通过这项法令的真正目的,即:为了对付马来亚共產党的武装斗争,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目的。


然而,我国当权者有意无意地忽略或无视这项法令的原有目的,而把它滥用到其他毫无关连的方面去。



2.内安法令开宗明义的《前言》

法令《前言》的原文大意是这麼写的:“由於国内外,有大批人士已採取行动,并且威胁进一步採取行动:(1)对人命和财產进行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同时也使到为数相当多的公民恐怕这类有组织的暴力会发生﹔(2)以不合法手段,设法改换马来西亚的合法政府,而这些行动危害到马来西亚的安全,国会认为有必要阻止或预防这类行动发生,所以,根据《宪法》第149条,通过了这项法令。”


显而易见,《前言》中所指的“有组织的暴力”是当时(1960年)的马共武装斗争,而不是其他法令已明确规定的犯罪活动。


其实,内安法令和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使用的“1939年保卫国家法令”第18条B有相似之处。这是英国政府在紧急状态中才使用的法令。这类法令不适用於和平时期的民主国家。


莱士雅丁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写道:“具有讽刺性的是,英国是在紧急状态期间才援引‘无审讯扣留’,但是,我国现有当局是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使用这些权力。政府选择在毫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内安法令所赋予的强大无比的权力,那纯粹是一种政治决策。”(见莱士雅丁博士:《行政威权下的自由》──“行政权至上”的研究。)



3.《1989合艾和平协议》

1989年12月24日马来亚共產党和我国政府以及泰国政府三方面,在合艾签署了和平条约,终止一切武装斗争。


既然马共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已结束了,内安法令在《前言》中所阐明的目的,已不復存在。法令通过时所言明的目的已不存在了,只适用於战乱时期的内安法令就应该废除。


有人说,可以採用内安法令来对付种族暴乱、侵犯版权、窃用他人的手提电话、在网际网络上传播谣言。先用内安法令扣留,然后控以其他刑事罪等等……。这些都是不正确的看法,完全不符合内安法令原有的目的。这是滥用内安法令的权力。内安法令没有其他合法目的,这点从我国最新判例得以証明。



三、联邦法院判例:可参阅国会记录

以往,根据詮释法,在詮释任何法令内容时,不得参阅国会会议记录中,关於这项法令通过时,有关议员所发表的言论。换句话说,不能借助於国会当时通过法令时有关议员或部长所谈的话,来说明通过法令的原有目的。


在4年前(1994),我国联邦法院在一个重要的新判例中,作出了歷史性的决定:在詮释任何法令时,可以借助於国会会议记录来証明通过法令的主要目的。这判例改写了詮释法。


联邦法官埃格.约瑟说,“具有悠久歷史的普通法规定:一路来,在詮释法令时不可参阅国会会议记录。但是,自从1992年开始,情形已改变了。这是因为英国最高层的法院,即上议院,在一个“划时代”的判例中确认:应该修改以前的法律。某份文件以外的参考资料,可以用来协助詮释那份文件的内容。以往的詮释法得修正。在另外三个判例中,英国上议院也採用了上述原则。随后,其他国家,如:新加坡、澳洲、纽西兰,都採用了这个新原则。马来西亚也不例外。


联邦法院经过周详的考量后,决定我国也应遵循这个趋势,而允许参考国会会议记录,来詮释法令(尤指法令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时)。不过,只能参考部长或法案提议人的国会言论。



四“詮释法令”新条文改写詮释法

去年(1997),国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法令,称为“1997年詮释(修正)法令”,这项修正法令,对内安法令以及其他法令的实施,起著深远的影响。这项法令已在1997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其中一项条文(17A)改写了以往的詮释法。这项新条文规定:在詮释国会法令时,所作的詮释,必须有助於促进法令的基本目的。


新条文17A的内容大意是这样的:


“在詮释一项法令中的任何条文时,(如果可能有两种詮释的话)应选择有助於促进法令的目的或目标的詮释(不论这项法令的目的或目标是否已明文交代清楚),而不应选择不能促进该目的或目标的詮释。”


显而易见,这项新条文旨在实践国会通过某项法令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对法令条文所作的詮释必须符合国会当时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不应乖离这个目的。反之,乖离法令原有的基本目的,那就抵触了这项新条文,因而可在法庭要求宣判这种詮释无效。


以内安法令来说,它的基本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法令的《前言》已明文交代清楚,这项法令只是为了应付马共的武装斗争及有关活动,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当时的首相也在通过法令时,在国会清楚交代这一点。这是不容争辩的。


既然如此,目前,如果当权者援引内安法令来对付各种刑事罪犯,如造谣者、盗用他人的手提电话等,那是不合法的。


显然,这麼做已完全违反了内安法令原有的基本目的,乖离法令的基本目的,已抵触了“1997年詮释(修正)法令”第17条A。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律师公会与内安法令      
作者: 詹运豪 翻译:沉维河   

上周曾举行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议。代表国内7千600名执业律师的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召开了一项特别大会,出席会议的会员达2千480名,或是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内的几乎全部会员,创下记录。



4项决议
  
特别大会一致通过了4项议决案。
  
第1项议决案:
  
※重申较早前的议决案,即内部安全法令是一项令人反感的立法,它破坏基本人权、基本民主原则和法制﹔

※呼吁释放所有在内部安全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士,或迅速把他们控上法庭﹔

※要求允许为当事人辩护的所有律师自由地执行他们的任务,不受当局尤其是警方的干扰。该公会说,至少有10名该会会员被警方传去问话。

 
第2项议决案:

※呼吁政府尊重和遵守法制、联邦宪法和宪法所规定人人应享有的行动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呼吁执法者、立法者和司法者遵守和维持宪法列明的三权分治﹔

※呼吁律政司扮演其充当大眾利益监护人的适当角色,通过采取严厉行动对付任何诉诸传媒来进行审判的人士,从而确保公平的制度。

  
第3项议决案:

呼吁政府设立一个由独立和由有声望的正直人士组成的独立皇家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最近有关警方动粗的投诉。

  
议决案说:“警方似乎已动用了不必要和过份的武力,首先是用以驱散和平集会和逮捕参加集会者,其次是用以逮捕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该公会反对成立一个警方调查团来调查有关警方动粗的投诉,因为它不能大公无私。

  
第4项议决案:

呼吁政府废除所有允许未经审判即将人扣留的法律。

  
上述所有议决案已于本周较早时提呈联邦内阁。

  
该公会对国内的人权和法制所持的立场,应获得所有马来西亚人的支持。该公会是马来西亚内仅存的真正独立地为马来西亚平民争取利益的非常少数专业团体之一。



最近的歷史

该公会把焦点集中在内安法令,是关键性和合时的。要了解为何内安法令不再有需要,我们需要探究它的立法原因。

  
当马来亚和新加坡仍受英国殖民统治时,英国人发现它极难对付共產党颠覆分子。不像在森林中作战的共產党游击队,许多共產党颠覆分子是在工会运动、农民和学生团体的掩饰下活动。这些共產党分子时常是一些暗杀、罢工和大破环行动的幕后人物。

  
鉴于这些颠覆分子是暗地里行事的,因此要收集証据来对付他们,时常是不可能的事。英国人需要有一项法律来迅速扣留这些人,以免他们对社会和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

  
就是单单为了这个原因,于是实施内安法令。问题是,内安法令并没有妥善订立。它允许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将人扣留,即政府可下令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任何人。这產生了一项大问题,即“危害国家安全”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获赋予内安法令扣留权力的内政部长,可以根据他的看法把任何人士的任何行动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

  
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紧急状态年代,要分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是容易的,因为有许多共產党分子在放置炸弹和进行暗杀行动和武装叛变。由70年代开始,来自共產主义的威胁显著地减少。至80年代初期,共產党对马来西亚的安全所构成的威胁已经消除,马共的陈平甚至签署和约,结束了与马来西亚和泰国政府的武装冲突。

  
换言之,订立内安法令的原意已產生作用。马共对马来西亚的安全所构成的威胁,已成为过去。



“新”内部安全法令

内安法令乖离原意地被利用,是始于70年代末期。有2个新集团取代共產党分子成为内安法令的目标。

  
第1个新集团是警方难以获取証据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他们包括流氓和三合会党员。首次遭当局以内安法令扣留的其他人士是如护照和身份証偽造者的这类人士。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传教的回教团体,也是内安法令新用途的目标。一些质疑回教的基督教和佛教团体,也在这项法令下被扣留。

  
成为内安法令目标的第2个新集团是反对党政治人物和那些与政府闹翻的人士。这是一个广泛的集团,因为其他集团如反对某些发展计划的环保集团,也被列为政治上的反对派。反对伐木活动的一些砂劳越州原住民也曾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

  
这里產生了一项大问题,即没有界线来划清合法与不合法的政治上反对派,其自由决定权完全操在内政部长手中。

  
由于内政部长和警方的自由决定权是那么大,因此,内安法令有可能被用以对付政治上的反对派。在70年代中期有一件著名的事件,一位前内政部长曾试图援引内安法令来扣留马哈迪医生。当时,马哈迪医生被视为对这名具有野心的政治人物的一项政治威胁。虽然这位有野心的政治人物(最近出版有关马来西亚成立的回忆录)在位时曾多次动用这个权力,不过仍受到高度的敬仰。

  
由于巫统的内斗,一些巫统高层政治人物包括拿督阿都拉阿末曾成为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在这类事件中,明显的,这些人被扣留是因为他们与有势力的政治人物发生冲突。这是属于私事,与“国家安全”无关。

  
在华社里头,内安法令最常用于2个集团身上,即华基反对党民主行动党和华教运动。对这2个集团动用这项法令,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它们只是为它们所依赖中选的政纲斗争而已。

  
讽剌性的是,对行动党动用这项法令,只加强了投给行动党的选票和给予华教斗士的支持。华社知道这些人被扣留是由于他们为了促进华社的利益。


合法性

尽管内安法令多年来已被援用,但是有一项法律上的理由为何我们应废除这项法令。当我们拥有一项法庭也不能决定的法律时,我们怎能自称是一个法制国家?在目前的内安法令下,在这项法令下进行扣留的理由不能在法庭上受到挑战。在法庭上能受到挑战的是在进行这类扣留之前,是否有遵守适当的程序。

  
在80年代,加巴星曾成功地使法庭下令在内安法令下释放他,因为当局没有遵守适当的程序。警方有何反应?加巴星在一项新的内安法令扣留令下立即在法庭外重新被逮捕。

  
内安法令的这类扣留可属永久性的。在目前的内安法令下,内政部长可签发连续性的2年扣留令。换言之,是没有最长扣留期限的。只要内政部长每2年都签发扣留令(虽然我必须说明据我所知,没有人曾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至死),你的余生就可能一直被扣留。这显然是违反自然公正法的。

  
一名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者可以每2年1次向内安法令检讨局提出上诉,要求释放。问题是,这个检讨局是没有权力的,因为内政部长无需遵守它的建议。

  
也许,要废除内安法令的最佳理由是它对被扣留者所施加的痛苦。它是可怕的,并使被扣留者的家属產生痛苦。如果你的一名家人被扣留,而你又不知道他或她何时会获得释放,那么,你会有什么感受?当你知道你不能向法庭寻求伸张正义时,你会感到绝望。不给予被谴责者自辩的权利,是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这简直是对基本人权的侮辱。

  
我要推荐由马来西亚人民党的赛胡申阿里最近所著书《扣留营的岁月》(《Two Faces》),它是谈论有关内安法令所引起的痛苦。我要推荐的另一本书是已绝版的“Special Guest”,它是由一位前巫统资深党员兼部长所著。

  
读者想知道法律制度如何正逐渐地被削弱,以及马来西亚人如何正失去他们的许多基本自由、可阅读莱士雅汀所著的“Freedom UnderExecutive Power in Malaysia:A Study of Executive Supremacy (KualaLumpur:Endowment,1995)”。莱士雅汀是一位律师,也是巫统统最高理事,他已著了一本我认为是近年来最佳的书,它是谈论有关法律权力集中在行政者手中的事。他的中心论点是司法界已丧失了它在制止政府滥权方面的许多独立性,这项论点是正确和令人感到震惊的。

  
我不能重述有关支持律师公会是何等重要的事。任何有点头脑的马来西亚人都会支持该公会的废除内安法令议决案。它用以对付共產党分子和其他颠覆分子的原意,已產生作用。我们必须支持有关把它从我国法律中废除的行动。在那以前,我们不能真正称为民主。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linfavourite 发表于 18-3-2008 07:48:16

以法治国如果是在乱世的话其实是有其必要性的,不过在我国目前如此太平的情况,根本就不应该出现!

内安法令从60年代到现在了,看来暂时还是不会被删除,就看我们这一代的人,能不能看到它被删除的一天

Yves_yew 发表于 7-10-2008 19:50:17

yea

要抓就抓,要关就关 yay~!:yct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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