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龍比賽章則
*夜光龙照片
夜光龍比賽章則(以2006年之全國夜光龍公開賽為例)
(1)名稱:XXXX年度第X屆全國夜光龍公開賽
(2)宗旨:
2.1 推動及發揚有藝術性和強身健體的舞龍運動。
2.2 促進武術界大團結。
2.3 通過互相觀摩、共同研究,以提高龍藝水平。
(3)比賽項目:夜光龍公開賽
(4)參賽資格:
4.1 凡是全國各州舞龍隊,均可報名參賽,惟必須是注冊團體。
4.2 參賽隊伍成員必須呈上護照型照片2張。
4.3 每團體只能派一支隊伍參賽。
4.4 凡屬本會團體會員,參賽隊伍必須於報名時繳交報名費RMXXX.XX
(5)參加人數:九節夜光龍共21人。(領隊1名,教練1名,運動員19名)
(6)評分方法:
6.1 大會裁判團由馬來西亞全國龍獅總會裁判團擔任。
6.2 所有成績皆由總裁判長宣布。
6.3 每場比賽,裁判必須以亮分示眾。
6.4.1 如果采用五名裁判員評分,除去最高和最低兩個分數,取中間3個分數的平均值為該參賽者應得分。
6.4.2 如果采用九名裁判員評分,除去最高和最低兩個分數,取中間5個分數的平均值為該參賽者應得分。
(以上兩種評分方法將由主辦單位決定)
6.5 裁判長從參賽者應得分數中扣除“其他失誤的扣分”,即為參賽者的最后得分。
6.6 裁判組的決定為最終判決。
(7)比賽時間:不少於10分鐘,不超過12分鐘。
(8)日期與地點:視當年之協辦單位/州屬總會決定。
(9)獎勵方法:視當年之協辦單位/州屬總會決定。
(10)龍藝賽場地、器材規格:
10.1場地15.2公尺(50尺)X 24.3公尺(80尺)
(包括配備與器材,但夜光燈不在場內)
10.2龍頭重量不少於3公斤。
10.3龍身圓筒直徑不少於13.5寸。
10.4龍頭至龍尾長度不可少於18米。
(11)參賽規則:
11.1 賽程於大會編定后,不得要求更換。
11.2 比賽隊伍必須在賽前30分鐘報道。
11.3 參賽隊伍配備與器材,必須賽前10分鐘內備妥,表演完畢后應盡速把它搬離場地。
11.4 參賽隊伍必須遵守大會所定之規則,同時必須參加開幕及閉幕禮,謹守秩序。
11.5 參賽隊伍無故棄權或杯葛大會,將受紀律委員會處分,并停賽兩年。
11.6 參賽隊伍攻擊大會職員或裁判,借故搗亂或滋事者,除取消參賽資格外,尚須面對法律之制裁,同時停賽兩年。
11.7 龍藝賽,大會裁判為最后判決,不設上訴仲裁委員會。
11.8 參賽隊伍凡不足或超時1分鐘者,裁判員依舊評判亮分,但將不列入名次中。
11.9 套式申報表,必須於報名同時提呈大會,無呈交者大會不接受報名。若要修改套式申報表必須於賽會兩天前交至有關當局,
若逾時呈交,將以報名呈交表格時為準,表演時須依照申
報表順序演出不得更改。
11.10 龍藝賽出場比賽時,除龍頭龍尾外,其他部分隊員不得換人,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11.11 龍藝賽出場比賽時,不得應用煙霧、煙花及閃光燈等刺眼配備。
11.12 參賽隊伍的所有安全問題,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如有任何意外,不得向大會索取賠償。
11.13 參賽隊伍所須經費及配備用具,應自行籌備。
11.14 冠軍隊伍將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賽,惟必須成為州屬武術龍獅總會會員方可代表。
11.15 舞龍隊隊員服裝及鞋子不可有反光顏色,鼓樂隊員不受此限制。
11.16 舞龍隊員褲子大腿右邊,必須印有反光號碼(夜光橙色)。
號碼由0至11號;龍珠0號、龍頭1號,其余順號排列至11號。
標準尺寸為2寸半(6.5公分)X 4寸半(11.5公分)
(12)名次排列:凡龍隊得分相等時,下列順序決定排列名次:-
12.1 二/四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數的平均值者列前。
12.2 二/四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高者列前,如再相等引用下個方法。
12.3 二/四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低無效分數里,高者列前;如仍然相等,名次并列,下一個名次相應空缺,依此類推。
12.4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處,可斟酌增刪之。
夜光龍比賽評分細則
(2004年9月技術委員會修訂)
龍藝評分以10分為最高得分,評分與扣分標準如下:
(1)進退場序:分值為0.5分
1.1 進場儀態自如。
1.2 進場姿態獨特。
1.3 排列整齊一致。
1.4 隊伍恭敬有禮。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05分)
(2)全隊配備:分值為0.5分
2.1 道具齊全適用,修飾美觀。
2.2 龍珠修飾鮮艷奪目。
2.3 隊員服裝整齊。
2.4 龍型色彩鮮明逼真。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05分)
(3)臨場表現:分值為2分
3.1 套式不出差錯及表演過程符合賽前說明。
3.2 龍藝場面布局控制完善。
3.3 隊員氣力充沛。
3.4 合作完美,前后一致、整齊。(龍型動態逼真)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
(4)形態與動作協調:分值為3分
4.1 龍型動態栩栩如生。
4.2 高低起伏,動作順暢。
4.3 形態與動作。(相應的襯托出龍的主題)
4.4 換人接手,不呈停滯。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
(5)鼓樂配合:分值為2分
5.1 鼓樂不呈混雜與刺耳聲。
5.2 鼓樂的緩速配合舞龍的快慢。
5.3 韻律和諧,節奏高低清楚分明。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
(6)套式與變化:分值為2分
6.1 套式與變化,自然靈活。
6.2 套式動作連貫順暢自如。
6.3 套式動作難度表現,風格獨特。
(凡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
以上6種評分法,均由裁判員執行。
(7)逾時扣分:
7.1 比賽時間不少於10分鐘,不超逾12分鐘。
7.2 在布置或比賽時間超時及比賽時間不足,將被扣分。
7.3 少過或超過0.1秒至10秒,扣0.2分,依此類推。
7.4 少過或超過1分鐘者,依舊評分,但不列入名次。
(8)以下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分
8.1 比賽時運動員身體某一部分接觸場地邊線。
8.2 運動員因失誤而造成隊員相撞。
8.3 服飾、道具、裝飾品等松脫或掉地。
8.4 最少16種套式,每少一套扣0.1分。
(9)以下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
9.1 比賽時運動員跌倒或踩龍身。
9.2 龍身或龍珠之手柄,脫把、折斷或脫落。
9.3 舞龍隊員服裝及鞋子不可有反光顏色,號碼則必須用反光橙色,鼓樂隊員不受此限制。
(10)以下要求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3分
10.1 套式錯誤造成龍身打結。(非技術性要求)
10.2 除了參賽成員外,進行比賽時其余進入場內者,一律視為超出人數論。
(11)章程:本規則如有未盡善處,可斟酌增刪之。
以上其他錯誤扣分標準,均由裁判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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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Hins 于 4-5-2008 15: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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