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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社交电商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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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nixlife 发表于 29-10-2015 16: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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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利用微博、微信、易信等移动社交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依靠朋友圈、粉丝群口口相传的推广,代购、分销、直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及低成本、不受行业限制、与人际关系同步传播的巨大优势,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迅速。从事上述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广泛被称为微商。

由于微商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相应监管不到位,导致朋友圈乱象丛生,售假贩假、非法经营、网络诈骗、传销、维权无门等问题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日报》上半年曾发表署名文章,对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尖锐批评。

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使用人数较多的移动社交平台主要有QQ、微信、微博、陌陌、易信等。移动社交平台与电子商务的紧密融合,成为电商的新业态。

关于微商,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一些人认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从事电子商务就叫微商。而相对集中的观点认为,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商经营活动的总称,是通过微信、QQ、微博、易信、陌陌等移动端实现的多种商业活动的集合,不仅包括商品交易,也涵盖网络服务的范畴。这类经营模式大体可分为四种:一是B2C模式,如在微信开设的微信小店,在新浪微博进行微卖;二是C2C模式,主要是利用社交平台的朋友圈、群组、聊天频道等发布商业信息或从事产品推介与销售,广告、购买、支付等不同环节可能在不同平台上完成;三是销售代理模式,即基于社交平台的多级分销、多层获取佣金的收益模式,这种模式与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的边界比较模糊;四是偶发性的物品交易行为,即基于各类社交平台发生的不固定、临时性的交易或交换行为。

移动社交平台以其丰富的资讯资源、实时的信息推送和方便的社交互动优势,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强大的广告推送体系及不断完善的支付体系,逐步打造“推广+浏览+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的闭环。

移动社交平台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实现场景

随着智能手机和4G网络的普及和推广,移动网络技术已经日益广泛运用,更多的社交应用从传统的PC端转移到了移动App(第三方应用程序)上。通过移动终端更紧密地结合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元素,形成虚拟社会与真实社会更深层的交织,从而带来移动购物市场的迅速发展,2014年我国移动购物市场规模达9297.1亿元,增速超200%。移动社交平台成为电商的重要实现场景,各移动社交平台都设置了专门“购物”模块,QQ的“购物”直接链接到京东,微信的“购物”链接进入“微信小店”或京东,新浪微博的“购物”链接至“微卖平台”,陌陌的“购物”链接至“礼物商城”;除此之外,各移动社交平台通过一些推广环节,根据推广内容可直接链接进入淘宝、天猫、苏宁易购等购物平台。据统计,微信作为目前中国市场最活跃的移动端社交平台之一,微信支付用户达4亿左右,微信直接带动的生活消费规模已经达到110亿元,其中购物消费占13.2%,达到14.5亿元。

移动社交平台庞大的用户群是电商的重要客户群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社交平台的用户群数目惊人。QQ经过17年的发展,目前有8亿多注册用户,移动端用户数达6亿;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数已达5.49亿,25%的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30次,55.2%的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新浪微博2015年3月的月活跃用户数为1.98亿,日均活跃用户数为8900万;截至2014年12月,陌陌的月活跃用户数为6930万;易信的注册用户目前也达到1.5亿。如此大数量的用户,是电商不容忽视的重要客户群,也是移动社交平台与电商融合的一个基础。

移动社交平台是电商流量重要入口

随着电商产业链各环节的价格逐步上涨,流量的成本越来越高,投放广告带来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低。而QQ、微信、微博、陌陌等社交平台的社交特性在电商引流方面优势越来越明显。首先,移动社交平台的影响力和扩散力大。通过社交平台,每条信息或评论,借助转发和追评等方式,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其次,移动社交平台能够实现广告精准投放。通过对后台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定位服务(LBS)等功能,能够实现多维度、多属性的精准定位目标人群,可根据地域、性别、年龄、兴趣等找到目标用户,从而大幅提高广告转化率。最后,移动社交平台社交特性有利于开展营销活动。以信任度为核心、朋友圈为载体的社交网络大大提升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商家可以与好友和粉丝交流分享各种信息,不仅可以开展各种的营销活动,还可以直接促成交易。对电商发展来说,商机来自流量,移动社交平台带来的巨大的流量进一步促进了与电商的融合发展。

主要问题

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既有电子商务的共性问题,比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同时也有其特有的个性问题。

朋友圈交易模式导致售后保障及消费维权难

微商、微店等新型商业模式其广告、购买、支付等环节往往在不同平台上完成,导致责任主体区分难;社交平台对通过朋友圈、粉丝群等“熟人交易”的卖家的身份基本未进行实名信息审核,导致违法主体追责难;移动社交平台对交易信息保存没有明确要求,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交易信息和卖家的真实信息,导致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难。

特有的广告营销方式导致广告违法问题突出

社交平台广告投放简单,成本低廉,形式多样,有漂流式广告、推送式广告、互动式广告等。引发的违法问题主要有:一是垃圾广告泛滥,商家将大量无用的广告发送给用户,对用户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干扰。二是虚假宣传广告“盛行”,商家为了扩大广告效应擅自夸大产品性能,并通过软件捏造好评和成交额,以虚假的荣誉、资质等欺骗消费者,同时也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诋毁其他产品的情况,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三是未经审查审批的广告擅自发布,一些需要依法审批的广告,在未审批的情况下违规通过社交平台大批量发布。

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易引发社会问题

社交平台具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和即时通讯的社交功能,一些违法经营者通过朋友圈、群组建立信任关系,利用社交平台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互动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从事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今年,福建省发生一起因参加微信群群主举办的买手机活动,商家骗取大量购机款后不发货、不退款而导致的群体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另外,一些违法经营者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建立分级代理制度,以发展下级代理商为名骗取财物,实施传销,影响恶劣。中央电视台今年5月对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并称微信平台已成为非法传销的一个新平台。

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难点

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把移动互联网经营活动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由于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私密性、特殊性,对于朋友圈购物、点赞营销、抢红包、“摇一摇”等新型营销方式没有针对性条款。再比如,“抢红包”的红包面额具有一定随机性,到底属于民事赠予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定性。在消费维权方面,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购物范畴仍存在争议。

原文出自小膜女:witchlegand.com/a/news/hangyedongtai/2015/1028/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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