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ephone 发表于 29-4-2008 01:32:03

1988年康怡花园烹夫案 《烹夫》

.马洁芝向女儿透露杀死丈夫   


1988年2月23日下午3时,28岁姓傅少女正準备离开康怡花园D座单位,当时见其母正在抹地,鼻孔之间有血渍,同时更发现其父不知所踪。经她询问之下,其母透露:“妳爸爸想用毛毡焗死我,所以我已经用铁鎚杀死佢!”

少女第一个反应是推开父母房门,寻找父亲踪影;但其母即时阻止。自此少女再无见过父亲一面。初时她以為母亲只是胡言乱语;到真的相信时,又不忍报警揭发母亲的罪行。不过,其母最后亦难逃法网。一个月之后,少女的叔父向警方报案,令全港第一宗找寻不到尸体的肢解案正式曝光,而当中骇人听闻的杀夫情节亦為此案增添传奇性!
    杀死傅棠原因:丈夫有外遇,要求对方离开新欢不遂,威胁钱亦不果;丈夫嫌她只生女,於是另结新欢。
    过程:联同弟弟马坤,另外找两人协助;地盘工人石志明(后转为特赦证人)及马坤友人梁杰忠索取万多元酬金协助捆绑死者。
    方法:放入锅蒸,直至血干,斩尸,分件,在西湾河垃圾站弃置,弃掉傢具及傅棠物件,只剩下傅棠的身份证影印本。手法纯熟,干净。死者女儿的矛盾心情。数周后被告谓丈夫及情敌欲杀她,与女儿搬到湾仔汕头街。
   
    2.警方现场只找到血渍
   三名港府鉴证科化验师曾经到过兇案单位搜集证供。当时见到屋内连一件傢俬都没有,亦无任何尸首,只发现其中一间睡房的柜、窗帘、墙壁、墙脚及天花,以及厨房门上均染上血渍。由於当时香港未有DNA鑑证技术,化验师只能够化验到血型。但血点实在太细,化验师根本无法证实血渍是否属於死者傅棠。不过,由於马洁芝在供词中亲自承认杀死丈夫,所以最后都被判处有罪。
   
    3.案件的判决
   判决之前,主审法官贝利曾经引导陪审团,指案件极不寻常,因為被告在案发时心智不正常,不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陪审团应作裁决并非被告谋杀罪名成立,而是较轻微的误杀罪是否成立。同时,由於无法寻回傅棠尸体,所以陪审团亦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究竟傅棠是被马洁芝杀死,或只是失踪?
    最后,陪审团以五比二大多数裁定被告误杀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无限期治疗。闻判后马洁芝保持一贯冷漠,相反其女儿在旁听席上传来一阵阵饮泣。
    控方结案陈词:被告杀死丈夫,但接纳心理医生证供: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可减轻其刑事责任──应判误杀。
    辩方:被告精神分裂,产生幻觉,把错误记忆信以为真,在供词中承认杀夫亦不可靠,描述杀人过程亦只是荒谬胡言,应判无罪。被告最初说她自己用铁鎚敲打丈夫至死,后来又否认杀死其夫,改口说他离开了家──证明是受精神病影响。
    主控官:这案仅依靠被告一人证供,而且她在书面上及录影带中的供词,基本上一致。
    疑点:
-被告到现场时,表现冷静?
-如果傅棠没有死,案件揭发后他理应向警方报告
-傅棠没有理由丢下生意不理
-兇案现场的血渍
-春节期间為何付出900元买一把电锯
-為何突然僱用2名工人搬走家中完好的傢具及地毡
    主控官:若要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需要一致通过或以6对1或5对2的大多数通过,但若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便要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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